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
代表人孙某甲,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华,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实验高中。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任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乡县实验高中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内乡县实验高中保险费x元,逾期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为1850元,共计55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负担2775元,内乡县实验高中负担27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薛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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