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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许某某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19号

上诉人:许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率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江苏省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宴飞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08)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又以双方已有调解意向为由,于2009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也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2.5元,由许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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