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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镇平县新纪元大酒店因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县新纪元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禄,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西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镇平县新纪元大酒店(以下简称新纪元大酒店)因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保险公司西峡支公司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8)镇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西峡县电业局赔偿豫x号本田雅阁轿车款x.4元,现保险公司西峡支公司向新纪元大酒店请求代位追偿已赔偿款,经双方协商同意由新纪元大酒店于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支付财产保险公司西峡支公司6万元,其它损失不再追偿新纪元大酒店。

二、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赔偿西峡电业局的x.4元,其中6万元由镇平新纪元大酒店直接向罪犯卢振川等人追偿,下余款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追偿。

一审诉讼费3200元和二审诉讼费3200元减半收取为1600元,共计48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郭晓璞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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