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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娜某、岩某甲、岩某乙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娜某,曾用名陈X,女(身份情况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岩某甲,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岩某乙,男。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河南省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拐卖妇女罪于同年10月30日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服刑期间因漏罪被解回驻马店市看守所(略)。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娜某、岩某甲、岩某乙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海燕、被告人娜某、岩某甲、岩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6月份,被告人娜某与岩某甲、岩某乙预谋以给娜某介绍对象结婚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后岩某乙通过他人将娜某介绍给驻马店市驿城区X乡徐某某为结婚对象骗取徐某某现金x元。后娜某逃跑。

二、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娜某与岩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将阿品(女,身份不详)介绍给驻马店市驿城区X乡李某某之子李某某为结婚对象,骗取李某某现金x元。后阿品逃跑。

三、2009年8月份,被告人娜某与岩某甲预谋后,由娜某通过他人将娜某(女,身份不详)介绍给河南省遂平县X乡X村张某丁为结婚对象,骗取张某丁现金x元。后娜某逃跑。

四、2009年8月份,被告人娜某与岩某甲预谋后,由娜某通过他人将哎黑来(女,身份不详)介绍给河南省罗山县X乡X村韩某某为结婚对象,骗取韩某某现金x元。后哎黑来逃跑。

五、2009年9月份,被告人娜某与岩某甲预谋后,由娜某通过他人将娜某(女,身份不详)介绍给河南省遂平县X乡X村赵某某为结婚对象,骗取赵某某家人现金x元。后娜某逃跑。

六、2009年9月份,被告人娜某与岩某甲预谋后,由娜某通过他人将娜某莲(女,身份不详)介绍给驻马店市驿城区X乡孙店王某为结婚对象,骗取王某家人现金x元。后娜某莲逃跑。

七、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娜某与岩某甲预谋后,由娜某通过他人将娜某(女,身份不详)介绍给河南省遂平县X乡X村赵某某为结婚对象,骗取赵某某现金x元。后娜某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娜某、岩某甲、岩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张某丙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岩某甲、岩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婚姻收取彩礼钱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娜某参与诈骗七次,骗取现金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岩某甲参与诈骗六次,骗取现金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岩某乙参与诈骗一次,骗取现金x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该三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娜某、岩某甲、岩某乙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当之刑罚。被告人岩某乙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刑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参与的诈骗罪行没有判决,应当对该起犯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娜某、岩某甲、岩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岩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岩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加其前罪判决的刑罚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娜某的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被告人岩某甲的刑期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被告人岩某乙的刑期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杰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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