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丙抚育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342号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原告母亲),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丙抚育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于某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丙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父亲,2002年原告父母离婚,原告与其母亲生活至今,在此期间,被告未曾给付过原告抚育费,现原告已升入初中,教育及生活费用不断增加,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抚育费,被告始终拒不支付,故原告素质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育费每月300元至原告高中毕业止。

被告未提答辩,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父亲,2002年4月15日被告与其原告母亲离婚时约定:“长女张某甲,9岁,归女方抚养,男方不负任何责任。”故原告与其母亲生活至今,在此期间,被告未曾给付过原告抚育费,现原告已升入初中学习,其在校读书费用每月近700元,因教育及生活费用不断增加,导致原告的母亲生活困难,难以支付原告的教育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父母离婚证、松原市宁江区第一中学证明、扶余县X镇民政办公室及长春岭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为凭,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虽双方离婚时已确定子女抚育问题,但关于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育费,本院应予以支持。但应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经济状况酌情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丙于2009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及教育费用180元至原告高中毕业止。于某年12月31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某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某涛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闫科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