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扶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3月18日被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现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12月4日被扶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12月4日被扶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12月4日被扶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12月6日被扶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斗殴,于2008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12月4日被扶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12月6日被扶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孙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告人孙某戊父亲。
指定辩护人高梦林,吉林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一名被告是未成年人,文书内容不上网发布)
审判长武宏伟
审判员李彦臣
代理审判员张丽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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