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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吕某诈骗、赌博,被告人王某某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刑初字第153号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扶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经扶余县公安局决定,于2008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扶余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赌博罪、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5月13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苗红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0日至30日晚,被告人吕某组织白某志、李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李某庚人,在其父吕某春家、三某河镇鲍忠明家等地聚众赌博,被告人吕某、王某某负责抽红,抽头渔利二万余元。

200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吕某以能办理客运手续的名义共骗取被害人赵希强、王某秋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

2008年7月6日至9月,被告人吕某多次以王某某名义和自己买客车办理营运手续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己人民币六十四万五千元。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之规定,构成赌博罪。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赌博罪和诈骗罪无异议,但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解王某某没有参与赌博;其没有诈骗赵希强。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意见,在庭审中辩解其没有参与赌博抽红,只给吕某记过一次欠钱的帐,不构成赌博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吕某组织白某志、李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李某庚人,先后在三某河镇X村其父吕某春家和三某河镇新城局粮库职工家属楼鲍忠明家多次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吕某分别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或者他人负责抽红并进行“架货”,总计抽头渔利二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抽头渔利一万余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供述,参赌的人有刘某丙、李某甲、李某丁、孙某、邹显臣、李某伟、白某志、张立国、刘某戊,都是我组织的。我抽红,开始二十抽一,后期十抽一。2008年10月11日,我组织人在我爸家玩,后来人就多了,玩了几把就到三某河街里我舅家我哥鲍忠明家楼上玩的。当天我架出一万多元钱,抽不到六千元钱,李某甲输了一万五千元左右,别人都赢。第二次是2008年10月13日晚上,在我爸吕某春家,也是这些人,玩了一个多小时,我驾给信某二千元、李某甲一千元,抽了不到二千元。和第二次相隔一二天的晚上,在我爸家也是这些人,这次我架给李某伟三某元钱、李某甲一千元、邹显臣三某元,我抽了三某九百元,场上八九千元钱输赢。第四次也是我组织的人,李某甲局,他抽红,抽了多少我不知道,借给我五千元钱。第五次是孙某的局,也是在我爸家,他抽多少我不知道,借给我八千元钱。第六次是王某和白某志的局,他俩每人借我五千元钱,他们抽多少我也不知道。10月29日那天是刘某丙的局,我借给他一万元钱,他也组织这些人玩的,抽了多少不知道。10月30日那天是我和王某牛的局,也是在我爸家玩的,玩了不到半个小时就犯赌了,是王某抽的红,抽多少我不知道。

2、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我和吕某是朋友关系。吕某等人组织赌博我在场,但没有参与。三某河镇新城局粮食家属楼最东边单元,二楼东门是吕某的亲属家,叫啥名不知道。

在庭审中供述,吕某组织赌博其只给记过一次帐。

3、证人xx证言,2008年10月10日一直到10月30日晚上,在(略)吕某家屋里推牌九聚众赌博了。2008年10月30日晚上,吕某开始组织我们这些经常在他局上玩的人上他家推牌九。晚上七点多,我和信某、宋体山、李某甲、李某丁、孙某、孙某立这些人都到了吕某家,这场赌是王某牛放的局,也是王某牛抽的红,王某牛与吕某之间怎么说的就不知道了。这天先是宋体山和信某合伙坐庄,他俩把王某牛和吕某给拿的七千元钱都输了。接着宋体山又自己推,后来白某又推,没玩几把就被抓现行了。2008年1月29日晚上,我找吕某对他说:“我欠大伙不少钱,也欠你三某元,你联系一下这些人,我放一场赌,抽红顶我还你饥荒”吕某说“行,我给你组织一下人,上我家去玩,要是没钱我架钱”。这次我输了一万二千元钱,是孙某和吕某架给我的。我还参与几场赌,10月10日左右,有一回吕某组织的赌局,开始在吕某家玩了,后来嫌屯中看热闹的人闹,就到三某河街里新城局粮库家属楼上一家玩的,吕某架货,吕某媳妇抽红,十抽一,抽了一万元。这次我赢了一千多元钱,李某甲输了二万二千多,都是借吕某的钱,白某最后也输三某多,最大一把一二千元钱。还有一回10月中旬左右的一天,在吕某家,唐德伟带钱去的,他抽红带架货,抽一万多。

4、证人xx证言,2008年10月29日晚上和30日晚上在东十三某吕某家赌博了,吕某帮助组织的并给架货。除了这两次我还参与了三某次。2008年10月10日下午,先是在吕某家玩,后来嫌屯子人闹就到三某河新城局家属楼一家玩的。是吕某组织的,他媳妇边抽红边“架货”,十抽一,具体抽多少钱不知道。这场局李某甲输了二万一千多块钱。吕某是从10月初开始放的局,我知道他放了十多场,这些场他一共抽了有三某万块钱。

5、证人xxx证言,2008年10月30日晚上八点多钟,十六号村的孙某和王某让我去吕某家玩,到那时宋铁山和信某推,把拿的七千元输了,又在吕某那拿三某元,宋铁山自己推,赢回二千多元钱,后来白某开始推,刚玩几把就被抓了。这次是王某牛抽红。10月29日晚上8点左右,我上吕某家去玩,孙某抽红并架货,他架给我二千元,架给刘某丙一万二千元。我从2008年10月10日开始到现在,中间没停几天,一共输了三某元,都是吕某架给我的,现在还没还给他呢。这些天吕某一共抽能有五六万元,每次都得抽七千元以上。2008年10月10日下午,我带五百元钱到吕某家推牌九,当天我一共输了二万一千五百元钱,欠吕某二万一千元。这场局是吕某组织的,他负责给大伙架钱,他媳妇负责抽红,抽了一万元左右。白某输了三某,信某也输了。过了五六天,扶余县街里的唐佳伟又到吕某家来放赌,我又输了一万元,是唐佳伟借给我的。我参与吕某放赌抽红三某,是在2008年10月中旬以后,在吕某家玩两次,在新城局粮库家属楼第一单元二楼玩一次。第一场局是吕某媳妇抽的红,抽了一万元左右,第二场榆树的孙某抽了七八千块钱,第三某是王某武抽的,不知道抽多少就被抓了。

6、证人xx证言,2008年10月30日晚上,这场赌是王某牛和吕某组织的,王某牛给我和宋铁山拿了七千元钱我们都输了,后来宋体山又推赢了二千元,白某春又接着推就被抓了。2008年10月10日下午,吕某找的孙某,孙某让我和他一起去的吕某家,吕某又打电话找的刘某丙、李某丁、白某他们,不一会,李某甲他们就都来了。玩了不几把牌,吕某家来了不少看热闹的人,这样吕某又把我们拉到三某河新城局粮库家属楼玩的,一直到晚上八点多钟,我输了四千二百元钱,白某输三某元,李某甲输了二万一千元钱,都是吕某架的货。这场局是吕某媳妇抽的红,抽有一万多元。我一共欠吕某一万三某八百元,都是赌博的钱。

7、证人xx证言,(1)我已经记不清参与几次赌博了,现在欠吕某六千元钱。10月10日左右在吕某家玩的,李某甲输了二万一千元。是吕某组织的,他给大伙架货,吕某媳妇抽的红。2008年10月29日晚八点多,吕某组织在他家,他架给李某甲二千元,架给刘某丙一万二千元,邹大黑输了三某千元钱。10月30日晚上八点多,吕某叫我去他家玩,不一会宋铁山和信某把七千元输没了,宋铁山自己又推一把公安人员就进屋了。这场赌是吕某和王某牛组织的。

8、证人xx证言,2008年10月30日晚上,在十三某吕某春家玩,放哨的是张全,只要有赌博的,吕某的车就放道上。吕某家一共放了十多次赌,都是吕某组织的。我实际参与就是这次,以前有两三某就看热闹了。

9、证人xx证言,10月30日晚上,我和信某在一起,吕某给信某打电话说要玩,我和信某、宋体山三某人坐车一起去的吕某家,当时场上也就二万元左右输赢,谁要是没钱,吕某同意就给他架钱,到西屋他媳妇那去取,那天给宋体山和信某架过七千元,是王某武(王某牛)抽的红。

10、证人xxx证言,2008年10月30日晚上吕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要放赌,在他自己家,让我给他抽红。我欠他二千元钱,我给他抽红,这钱就不要了。晚上9点开始,宋铁山和信某推了二次,吕某借给他俩七千元钱,后来白某春推了。

11、证人xxx证言,10月30日晚上在吕某家参与赌博了,有我、宋铁山、信某、李某丁、刘某丙、张立国、刘某戊、李某甲、周贺、孙某、王某武,李某臣。第一单宋铁山和信某推了七千元钱的,其他人押了,周贺照管,他俩输了七千元钱,我赢几百元钱。第二单也是宋铁山推三某元的,信某照管,他赢了二千元,他撂下我推的,我兜里剩八百元钱,孙某给我照管了,其他人押。

12、证人xxx证言,2008年10月30日晚8点左右在吕某春家玩的推牌九。第一单我和信某推七千元的,周贺照管,李某丁、白某志、邹大黑,扎针的有五六个人。第二单是白某志推二千块钱的,孙某照管,李某丁、刘某丙我们几个押的,一把最大的输赢也就一千块钱。我没带钱,是吕某和王某武放局,他俩架给我和信某五千块钱,我输了一千五,吕某和王某武抽了二千一百块钱。

13、证人xxx证言,2008年10月30日晚,和宋体山、李某丁、李某甲、白某、信某、孙某、刘某丙、刘某戊等人在东十三某村吕某家推牌九了。我带了一百六十元钱,宋体山和信某推的,王某牛抽红,吕某组织的,其他人押了。宋体山输了,吕某给他架的钱,是吕某给的王某牛,王某牛给他的钱。

14、证人xxx证言,今天晚上有很多人在我家赌博,有我儿子吕某、王某牛、白某、剩下的我不怎么认识,一共在我家赌博三某,今天晚上、昨天晚上、前几天还有一次,都是推牌九。是我儿子吕某组织的,有时吕某抽红,前两次一次抽几千元钱,也都给赌博这些人了。吕某有糖尿病。

15、公安机关的抓捕经过证实,2008年11月28日,在被告人吕某经营的过桥米线屋内将其抓获;2008年10月30日在三某河东十三某村吕某家,将正在组织赌博的孙某抓获,同时将正在参与抽红的刘某丙抓获。

16、被告人吕某、王某某和孙某、刘某丙常住人口信某表

17、公安机关对刘某戊、李某丁、张立国、王某武、宋体山、信某、李某甲、周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18、扶余县人民医院诊断书和B超报告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怀孕。

二、2008年7月6日至9月间,被告人吕某先以其女朋友王某某的名义,编造退还彩礼、被他人打伤需转院治疗等理由,向被害人刘某己骗钱,后又编造自己买车需办理营运手续和保险等事由,总计共骗取被害人刘某己人民币六十四万五千元,被其挥霍。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供述,通过我媳妇王某某认识的刘某己,2008年夏天他先后共给我汇了六七次款,总计有五十万元左右。开始几次我骗他说我是王某某的朋友,王某某原来订婚了需要给对象退彩礼钱,后来又以我要做营运车辆的买卖为由向他借钱,他又先后给我汇了几次。2008年6月份我认识了王某某,我俩处对象了,她原来在长春卓展卖过服装。大约在7月份的时候,我知道一个叫刘某己的中年男子,总给他发短信某她。一天,我用我手机给刘某己发短信,说我是王某某,原来的手机不用了,现在用这个号,并且说王某某现在在扶余。我对刘某己说,王某某在扶余这边订婚对象家给过了十万元钱彩礼,现在要黄,需要给对象赵希强退还彩礼,还差三某块钱。刘某己回短信某我把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发到他长春公司的传真机上,我就把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传了过去,并且在短信某告诉他王某某在银行卡的卡号,他就给汇了三某块钱到卡上,后来这钱让我支出来了。从此以后,我们一直以王某某的名义给他发短信某持联系。大约过了十多天,我又给他发短信某退还彩礼的钱不够,还要两万元,他就往王某某的卡上又汇了两万元。又过了十来天,我发短信某王某某要去长春到他身边,让他汇点钱过来买衣服,他又往王某某的卡里汇了五千块钱。之后我又对他说,王某某让原来的对象赵希强打坏了,住在雷氏正骨医院,需转到吉林市的医院治疗,还需要钱,他又往王某某的卡上打了四千元钱。他汇这笔钱的时候,我和王某某都在长春住,但我对他谎称王某某在扶余。7月份的时候,我在长春见到了刘某己,我对他说,我是王某某的朋友,王某某在扶余因为退婚的事和对象赵希强发生矛盾都是我帮助处理的。我一共去刘某己的公司四次,他对我的印象挺好的。9月份时,我和王某某回到了扶余生活。在回扶余之前,我对刘某己说,我在厦门买了六辆金龙大客车,准备跑松原到肇源的线,正在办理营运手续,办完手续之后这六台车能卖三某百万元,并说我有意把钱投到他的公司,还以给车落籍为由向他借了五万元钱,他领我去长春工行一个网点取的钱,也没让我出借条。回到扶余之后,我继续用电话同他联系,说办理营运手续钱不够,向他借钱,他在9月份,先后往我的银行卡里打了一次二十八万的、一次十五万的、一次七万的。9月份我在长春还在他手中借过一万元钱,没说干啥用,他也没让我出条,是我到他公司去取的。我用刘某己借给我的钱和打到王某某卡里的钱买了一台奇瑞瑞虎车,在三某河开周记过桥米线,租房、加盟费和房子装修等共花了十多万元,车落完牌子也是十多万元,另外我借给唐佳伟三某元、吴昌五千元,他家是榆树十六号的,借给白某志四万元,他也是榆树十六号的,借给李某甲三某元。刘某丙从我手中借了一万二千元,李某伟还借我一万元。另外家里还镇郊信某社二万元,还借我叔叔吕某臣、三某等人的钱二万元,其余的让我和王某某消费了。

在庭审中供述,没有骗过赵希强的钱。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8年夏天认识一个叫刘某己的人,他没有给过我钱,我也没有向他要过钱。我不认识赵希强,更没有和他订过婚。我没有被人打伤过,吕某没有给我用手机拍过我被打的照片。今年夏天,好像是在洗衣服过程中把胳膊闪伤了,自己抹了点药水,好像是缠了纱布,也没有住院。我和吕某是今年夏天确立的对象关系,我也没介绍吕某和刘某己认识。我没见到吕某购买金龙客车并办理过营运手续。在长春时我用过的手机号已经不记得了,几个银行卡也不记得了。刘某己让我到他公司工作,我没打算到他身边工作,也没向他表达过要做他的情人。我是今年中秋节前后回到扶余的,用过的手机号是150或者151,后边是x。吕某没有借过我的农行卡,我的农行卡里没钱了,扔在家的抽屉里了,吕某问过卡的密码我告诉他了。吕某用没用过我的身份证不清楚,平时我的身份证四处放。

3、被害人刘某己陈述,今年6月份我接到一个女人的电话,说她叫王某某,要到我的公司打工,之后我们约好见面的时间。大约一个小时以后,我俩在长春的香格里拉饭店见面,就他到我公司工作的事我们谈得非常好,她说她是学财会的,正好我的身边需要这样的人。又过了几天我收到她的短信,她说在松原的男朋友家,现在不想和男朋友在一起了,想退了这门婚事,得退还彩礼十二万元,还缺三某元向我借。我当时考虑如果她到我公司打工就可以扣她工资,于是就在7月6日给他汇了三某元现金。在这以后王某某又频繁给我发信某,表示很喜欢我,要做我的情人。我当时考虑她很年轻、漂亮、有学历,也非常同意,所以那段时间我俩都互相发短信某示好感。7月15日,她给我发短信某退彩礼还差二万元钱,这样我又在农行往她卡里汇款二万元。7月25日,我又收到王某某的短信,说婚事退完了,马上就要到我身边来,要我再给他汇五千元的路费,还要买几套衣服。于是我又在农行往她的卡里汇了五千元钱。2008年8月6日,王某某发短信某老赵家和老范家联合整她,社会人物范大勇把她打了,要住院需要四千元钱医疗费,我又给她汇了四千元。之后她向我发送了被打的照片,看完我心里很难过,她说她转到吉林市武警总医院,还需要药费,我又往她的卡里汇款二万元。在这以后王某某只是和我短信某系,没再和我要钱。7月份的时候,王某某的一个朋友叫吕某,说他的女朋友是王某某给介绍的,他对王某某非常感激,王某某有什么事他都帮忙,王某某被打也都是他给平的事,说他找省厅的主要厅长,又找的扶余县公安局刑警队的队长帮忙。这样他给我的印象是对朋友够意思,尤其对王某某的帮助,我非常的感激他,所以他给我的印象非常好。后来他跟我说,因为他帮助王某某,把姓赵的和范大勇得罪了,范大勇把他家的牛毒死了,他找到省厅,省里安排武警保护他,有一次范大勇他们一大帮在饭店的门口把他堵住了,后来是他身边保护他的武警鸣枪才把范大勇他们吓跑的。他通过省里的人把姓赵的和范大勇抓起来了,姓赵的判25年,范大勇也判死缓。我当时都相信某说的话,没有怀疑,他为朋友够意思,我也佩服他,所以对他就更加信某了。后来9月份,吕某开始向我借钱,说他买了六台大客车跑运输,花三某多万不到四百万,办跑线的手续缺钱,当时我考虑他挺有经济实力的,而且对朋友够义气,对他很信某,先后给他五十多万元。他先说花四百余万买大客车搞运输,要到北京找人去审批线路,后来又说他买的大客车烧了四台办理保险需要钱,我通过银行先后给他汇款五十五万元,银行有汇款凭证,当面给他六千元没出票据,因为他说把大客车的手续办完能卖四百到五百万元,之后把这些钱都投到我的食用菌生产加工上,这样我的生意也就做大了,所以就把钱给他用。我当时接到吕某发的信某以为是王某某,因为他说是王某某。我收到过王某某被打坏的彩信,王某某右胳膊上缠着绷带,脸上的表情挺痛苦的。

4、证人xxx证言,周记过桥米线是吕某投的资,一共不到十万元钱。我家和吕某从来没开过东郊加油站,营业执照是吕某自己整的,可能是假的。我自己在高速服务区的加油站也没有房产,房产证也是吕某不知在哪瞎整的。

5、证人xxx证言,在松原交通局没有亲属,吕某他老姑父在松原种子公司工作过,现在也下岗了。我家开的过桥米线是吕某投资的。

6、扶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收缴笔录证实,2008年12月17日15时,依法将吕某诈骗后购买的黄金项链(35珠67.8克)在其母亲鲍亚君处收缴。

7、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七枚;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回单九枚。

8、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8年12月7日在鲍亚君处依法扣押奇瑞瑞虎汽车一台。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吕某、王某某未提出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诈骗赵希强、王某秋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的事实,经查,对该起事实被告人吕某在侦查阶段无此供述,在庭审中又予以否认,现有证据除赵希强、王某秋二人的陈述和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二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一份、鲍亚君房权证一份(均为复印件)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赵希强、王某秋二人所陈述的内容也不完全吻合,因此由于证据间未形成完整的链条,不能足以证明该起事实是否存在或者其客观、真实、全面的发生和发展过程,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的指控,经查,证人刘某丙、孙某、李某甲、信某、李某庚证言均证实,2008年10月10日晚先在吕某春家,后在新城局粮库职工家属楼二楼一家赌博时吕某媳妇抽红一万余元,对此被告人王某某虽然不予供认,但是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其参与被告人吕某组织的聚众赌博并进行抽头渔利的事实客观存在,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无事实根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六十九条、第三某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吕某用犯罪所得的赃款购买的黄金项链一条(35珠、重67.8克)、奇瑞瑞虎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武宏伟

审判员李某臣

代理审判员张丽君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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