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乙X号艾维克大厦12A。
法定代表人潘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兰加余,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晟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雄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路X-X号。
诉讼代表人万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雄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晟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X路新华大楼B幢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航,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与被告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005元,其他诉讼费400元,两项共计5405元,均由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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