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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又名汪X),男,X年X月X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汪某某伙同施亚祥在预谋后,由施亚祥在固始县X街道设点,招揽赌客购买广东地下“六合彩”号码进行赌博,施亚祥收到赌资后通过银行汇至广东东莞的汪某某,由汪某某再将收到的赌资汇给广东东莞人简××;施亚祥、汪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其间,招揽赌客多人,赌资金额十余万元。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查询银行汇款通知单、收款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充当广东地下“六合彩”赌博的代理,招揽赌客,接受投注,抽头渔利。其间,招揽赌客多人,赌资金额十余万元,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汪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保证以后不做违法事,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汪某某伙同施亚祥在预谋后,由施亚祥在固始县X街道设点,招揽赌客购买广东地下“六合彩”号码进行赌博,施亚祥收到赌资后通过银行汇至广东东莞的汪某某,由汪某某再将收到的赌资汇给广东东莞人简××;施亚祥、汪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其间,招揽赌客多人,赌资金额十余万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汪某某供述,2007年快过年的一天中午吃过饭后,施亚祥说他现在生活困难,郭陆滩街上有几个朋友买六合彩,都下在东莞那边。他想让那几个人都在他那下,让我帮他在东莞找个六合彩地下老板,他好从中赚点钱。我就给他介绍简××。一开始,老简讲他暂时没有卡号,我就将我老婆的农业银行卡号给施亚祥了,让他往这上面汇钱开始都很正常。后来简××给我一个农业银行的卡号。我把卡号给了施亚祥,让他直接往这卡上汇钱,不用再通过我了。过几天,简××找我借车用,结果他把车开走就没给我。跟我讲我老家那边欠他x元钱没给他。我就让施亚祥汇钱。施亚祥说没钱。又过两天的下午6点钟,简××找我说老家那边下了个28万元的单子在这期,因上一期钱没给他够,这一期的28万元的单子他不能接,让我通知老家这边人。我就把情况跟施亚祥讲了。结果这期中了。施亚祥吓跑了;2、被告人汪某某同伙人简××证言,汪某在东莞呆了多年,我们算是朋友。因为广东搞“六合彩”的很多,基本上都习以为常了。2008年,汪某找到我,说搞“六合彩”可以搞到钱。他想从固始老家找人来下注,也就是下单,他收到款再由我去买,我当时没啥事,也就同意了。程序是固始买家下单买注,将钱打给汪某,汪某再转汇给我,我再注意晚上开单结果。如果买家中了,我就将相应的奖金付给汪某,汪某再付给买家;如果买家没有买中,那就将钱归我了。我算是经手人,也有一部分是汪某自己处理之后再将钱汇给我。每次都几千元,极少数有上万元的。汪某在中间肯定要赚钱,但具体怎么处理我不管。河南来的单我都没有看过。我每次看当晚开奖结果。每周二、四、六开奖,一周只能下三次。我与汪某合伙做了有几个月,后来他说没有单来了,我们就不做了,很快他被固始县公安局抓住了;3、证人陈××(汪某某的妻子)证言与汪某某的供述相互吻合;4、证人孙××、蒋×、汪×、孙二×证言证实其在汪某、施亚祥合伙的“六合彩”活动中投注的经过;5、查询银行汇款通知单证实施亚祥通过汪某某的银行卡转汇地下六合彩投注款的事实;6、收款收据证实赌客投注地下六合彩的日期和金额;7、辨认笔录证实汪某某、陈××辨认简××的情况;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孙××报案的事实;9、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5月28日,在东莞市东城派出所的配合下,固始县公安局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X村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10、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汪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充当广东地下“六合彩”赌博的代理,招揽赌客,接受投注,抽头渔利。其间,招揽赌客多人,赌资金额十余万元,其行为己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汪某洲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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