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扶余县人民法院:吴某某与辛某某、孙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诉前保字第2号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扶保字第X号

申请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

被申请人辛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孙某某,女,汉族,农民

申请人吴某某因申请诉前保全案申请诉前保全,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辛某某、孙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新站乡X村砖瓦结构房屋三间予以扣押。该房屋登记名为张双山,产权证号为吉房权扶村镇新字第x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辛某某、孙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新站乡X村砖瓦结构房屋三间予以扣押。该房屋登记名为张双山,产权证号为吉房权扶村镇新字第x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何景才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