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扶余市江南粮油贸易公司诉被告扶余县长春岭镇长青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扶民初字第1089号

原告扶余市江南粮油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杰,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余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公务员,

原告扶余市江南粮油贸易公司诉被告扶余县X镇X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92年8月3日,被告将其所有的二层楼房170.80平方米及院落(包含两侧耳平方)总面积5086.50平方米出售给原告,售价25万元。有买卖协议书一份,并经原扶余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92年9月15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给付房款义务,被告亦将院落及大部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对房屋及院落进行了使用。后来因原告单位改制,工作人员召回,本房屋便被被告侵占。现被告要出卖此楼,原告得知要求返还此楼被拒绝,故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此楼,并赔偿扒除耳房经济损失x.00元、租金x.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扶余市江南粮油贸易公司自1993年10月起,经区县划分、企业改制等事由,名称已更改数次,现扶余市江南粮油贸易公司已不存在,扶余市江南粮油贸易公司为不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扶余市江南粮油贸易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用1925元,退还原告192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洪涛

人民陪审员李某儒

人民陪审员赵长国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闫科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