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市灵宝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市灵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市灵宝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市灵宝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启超,被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周清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6元,由灵宝移动分公司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某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泽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