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太合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梦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婷,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广越射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西区X信箱。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洁,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太合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5)渝北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太合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太合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太合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其它诉讼费500元,共计2975元由上诉人重庆太合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胥庆
代理审判员叶芳
代理审判员晏芳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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