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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举行了结婚仪式,两年后又领的结婚证,婚后几个月过的比较平静外,以后就是经常不断地吵架生气,和被告说理他不听,无法度日,经亲友劝解无效,难以挽救,被告也曾提出过离婚,原告同意,但没有实施,现原告已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周XX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周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相识,2004年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于2006年4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生女儿周XX,生于X年X月X日。原、被告自2010年农历正月二十三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已有六年时间,且有了女儿,应该说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原、被告之间尚有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希望,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以不离婚为宜。原告张某某诉称,双方经常吵架生气,被告也曾提出过离婚,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对此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自强

审判员段耀礼

审判员田文成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建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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