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与罗某、芩某水上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0-11-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桂经终字第2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桂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男,31岁,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星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某,男,56岁,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芩某(罗某之妻),56岁。

委托代理人葛金锋,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维棠,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刘某因水上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00)海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星住,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邓维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讼争一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水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属海事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与罗某金虽无书面合同,但依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充分证据,足以确认系水下采螺作业雇佣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以雇主身份分别对罗某金及其他受雇人员进行管理。罗某金等采螺人员除按采螺收获物价的50%计为工资外,均不存在对采螺及被告经营活动赢利共享、共担风险的权利义务约定,显然不具有认定为合伙经营行为的法律特征。被告辩称系合作、合伙关系却不能提供符合其抗辩理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作为潜水捕捞作业雇主,理应依法订立雇佣劳动合同,明确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对雇佣者依法进行劳务管理和制定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然而,被告在未对被雇佣者进行严格岗前培训,必要的身体检查,未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布置了望监护人员专司安全工作的情况下,便指令受雇佣人员进行高风险潜水捕捞作业。显系漠视受雇佣人员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由此造成罗某金在水下作业溺水身亡,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与原告达成的所谓补偿协议,是原告被逼无奈所为。该协议严重损害了罗某金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违反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对该无效协议条款不予承认,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本院在依法确认被告的过错责任,判定其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到本案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参照国家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统计局挂政劳险字(2000)X号《关于公布一九九九年全区职工年均工资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计算赔付金额。罗某金丧葬补助金按广西1999年底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计算(521元×6个月)为3126元;罗某金生前系原告罗某、芩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之一(另有一儿一女为共同赡养人),故原告2人各按广西199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享有被告赔偿10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略)元;一次性公亡补助(含精神损失赔偿费)亦按月平均工资521元计取48个月金额(略)元。上述各项赔偿共计(略)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9100元,被告应支付赔偿费用(略)元,至于原告提出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看船费负担问题,因在保全期间法院指定被告看管被扣押船舶,每条看船费为70元。同时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被告不但不提供担保,反而将船舶从原来扣押方位转移。在法院责令其移交船舶时,拒不移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看船费应由被告负担。对被告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将依法另案处理。判决:一、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罗某、芩某死者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略)元;二、本案财产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看船费4760元,由被告自行负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516元,由原告负担4356元,减半收取2178元;被告刘某负担1160元。

被告刘某不服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与罗某金之间不存在雇佣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帮工合作关系。对罗某金的死亡无过错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参照国家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规定计算赔偿标准是错误的。3、我已与被上诉人达成经济补偿协议,应予认定;另外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看船费应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罗某金与上诉人是一种雇佣关系,在工作中死亡。一审法院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计算赔偿标准是正确的,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意见,双方对以下事实不存在争议:

刘某系“合浦(略)”、“合浦2297”号捕捞船船主。1998年2月刘某取得广西区水产局渔政处签发的海洋贝类采捕(区内)专项特许证,准其于大风江以东广西沿岸一带渔场潜捕贝类。先后雇佣罗某、卢某甲、王某、陶某、卢某乙等人从事水下采螺劳务作业。2000年初,罗某金(又名罗某,23岁,系贵州省晴隆县X乡X村农民)到刘某船上进行水下采螺,双方口头约定按所采的螺价5:5分成,并约定最初所采的螺必须留够2000元作为押金后,才能支取工资,且在工作满2年后,才能取走押金。与此同时,还负责罗某金等采螺人员作业期间就餐费用。3月22日中午,罗某金与罗某等7人随船在北海市X区X镇海面潜水采螺时,船上卢某甲等人发现于离船约30米处一人(罗某金)浮出水面,两腿伸直,头部沉入水里卧伏于海面,即划木排将其救到船上进行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但罗某金已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报告了当地派出所,于当晚将罗某金尸体送到北海市殡仪馆进行冷冻处理。3月25日,罗某金家人一行闻讯赶到合浦县X镇处理死者后事,刘某曾给罗某金家人100元生活费及2000元丧葬费。后因赔偿费用问题双方发生争执。4月5日,刘某与罗某辉(罗某金之哥)达成“关于罗某金意外溺水死亡事故的处理协议书”,尔后,罗某辉收到刘某支付的7000元钱。

刘某雇佣罗某金及其他采螺人员均未签订劳务或其他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对劳务人员人身伤亡保险及赔偿事宜也未作约定,罗某金受雇时未经身体检查和办理其他专项确认其具有潜捕作业能力和资格的手续。罗某金经培训2、3天就下水采螺。在采螺作业前,并未就可能发生的事项预先制定相应预防措施和抢救方案,也未进行专项训练和责成专人负责对作业人员的监护和救治工作。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客观实际,应予认定。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伤亡赔偿的计算标准,应以什么为依据。

上诉人认为,其与罗某金是一种帮工的合作关系,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计算赔偿的标准。

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是雇佣关系,并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计算赔偿标准是正确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罗某金在其船上工作期间死亡没有异议。作为雇佣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对罗某金在工作期间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应支付丧葬费,伤亡补助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补助费等。至于赔偿标准,因我国在这方面无明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统计局桂劳险字(2000)X号《关于公布一九九九年全去职工年均工资的通知》的规定计算,并无不当。看船费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于2000年5月9日依法扣押了刘某所有的“合浦(略)”、“合浦2297”号捕捞船,并指定刘某负责看管上述被扣押船舶,6月6日,一审法院依法作出(2000)海事初字第003—X号民事裁定,决定将上述捕挥船予以变卖。6月12日,刘某拒不移交并转移被扣押船舶,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此,一审法院判令看船费由上诉人负担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15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案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耀杰

代理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李莉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曦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