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科右中旗兴通煤业有限公司与吉安生化乾安酒精有限责任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二初字第45号

(2009)松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科右中旗兴通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吉安生化乾安酒精有限责任某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自2009年开始,原告、被告双方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褐煤,现经双方对账,截至2009年6月19日,被告共拖欠原告销售煤款人民币x.67元。原告给被告出具往来询证函,被告对拖欠原告欠款数额予以确认。现被告长期拖欠不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x.67元及利息人民币x.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用产品普级酒精572.657吨,含税单价4400元/吨(出厂价格),抵顶所欠原告煤款人民币x.67元,被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也可以按照原告提供的委托书向买受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和解协议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院内X号酒精罐内700吨酒精产品的财产保全的同时,原告在被告院内提货,数量以被告地中衡检斤为准,院内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放弃对被告利息人民币x.22元的诉讼主张。

四、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即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某坤

审判员郑国春

代理审判员隋靖国

二○○九年七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大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