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松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乾安东方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吉安生化乾安酒精有限责任某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原告卖给被告煤炭,煤炭总价款x.33元,已给付x.00元,现经双方对账,尚欠x.33元,有被告出具的供应商明细账为凭,被告对拖欠原告欠款数额予以确认。现被告长期拖欠不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从速给付煤款人民币x.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在2009年8月30日前全部还清原告煤款肆佰玖拾万零叁仟玖佰肆拾柒元叁角叁分(人民币x.33元)。
二、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即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被告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某坤
审判员郑国春
代理审判员隋靖国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