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万某甲因与被告焦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甲

法定代理人万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之父,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之母,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周晓华(略)事务所(略)。

被告焦某丙

法定代理人焦某丁,男,汉族,38岁,系被告之父,住(略)。

法定代理人曹某,女,汉族,38岁,系原告之母,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豪,河南公义(略)事务所(略)。

原告万某甲因与被告焦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被告焦某丙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法庭审理期间,被告焦某丙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原告万某甲的伤残等级鉴定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本院准许,移送本院技术室进行鉴定,鉴定中因原告无法提供受伤后手术前的片子,且被告不同意致使无法重新鉴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峰,被告焦某丙法定代理人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30日19时,被告焦某丙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沿置地大道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本市置地大道建业半岛时,与其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置地大道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中相撞,致被告焦某丙、原告万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焦某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损伤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为此支付医疗费x.6元及其它损失共计x.50元。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的70%为x.95元,扣除原告已付的x元,还应赔偿x.95元。

被告焦某丙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因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所记载的病人出生年月日与本案原告不是同一人,且没有出院证明,与本案无关,鉴定意见书也不真实、不客观,同时被告庭前已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但因原告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被技术室退回,故对原告所请求的各项损失项目及数额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0日19时,被告焦某丙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沿置地大道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本市置地大道建业半岛时,与万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置地大道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中相撞,致焦某丙、万某甲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通过现场勘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书对事故的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意见为:焦某丙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其行为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甲驾驶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其行为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万某甲被送至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进行治疗,住院天数16天,支出医疗费用x.60元。其病历、诊断证明书及入院证载明:入院日期2010年3月30日,出院日期2010年4月15日,诊断左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告焦某丙支付了x元医疗费用。2010年7月15日原告之父万某乙委托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万某甲伤残等级评定和二期手术治疗费用进行评估。该所于2010年7月19日分别作出驻蔚康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照GB《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10.10款第i项的规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X级。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万某甲左下肢损伤结果评定为X级(十级)。驻蔚康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估意见:二期手术治疗费用需人民币陆仟元。司法鉴定人白志功、徐凤军、郭来喜。以上支出司法鉴定费1200元及70元检查费用。

另查明,万某乙与妻子王某某及其女儿万某甲,三人均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甲与被告焦某丙发生交通事故及致万某甲受伤、车辆损坏,双方分别负事故的主次责任这一事实,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凭,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事故成因分析合理,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人焦某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活动中致他人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二期手术治疗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争议焦某是原告所诉各项赔偿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一)被告辩称因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所记载的病人出生日期与本案原告不是同一人,且没有出院证明,与本案无关问题。1、依据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均有受伤的事实。2、患者万某甲的入院证、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诊疗材料证明了原告在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受伤住院治疗的情况,联系人万某乙与患者系父女关系。3、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受伤后其支付了x元医疗费用。综上,原告的有关赔偿请求合法有据,被告此项辩称意见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鉴定意见书不真实、不客观,同时被告庭前已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但因原告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被技术室退回,故对原告所请求的各项损失项目及数额有异议问题。根据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记载的受害人受伤、诊治、身体健康恢复情况等因素,系鉴定机构依法作出。法庭审理期间,被告焦某丙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原告万某甲的伤残等级鉴定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本院准许,移送本院技术室进行委托鉴定,鉴定中因原告无法提供受伤后手术前的片子,但被告坚持要求原告提供致使无法重新鉴定,被告虽有异议但未举证否定原告提交的鉴定结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三)误工费是用于赔偿受害人因遭受损害造成的误工损失,因原告系无经济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项请求于法无据,被告辩称原告是学生无收入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四)护理费原告虽提供了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外科徐护士长证明其住院期间因疾病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特需要陪护两人及平玉县万某综合养殖有限公司证明万某乙、王某某月平均工资3000元,但并未提供二人财务工资扣发表,不能证明二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故对原告此项请求依照有关司法解释按一人确定。原告各种损失计算为:1、医药费按票据计算为x.60元。2、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56元/年计算,赔偿20年,原告伤残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计款x.12元。3、护理费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56元,按一人计算为629.99元(x.56元/年÷365天×16天×1人)。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30元计算为480元(30元/天×16天)。5、营养费每天10元,计算为160元(10元/天×16天)。6、鉴定费1270元。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因就医时间、人数等因素酌定为300元。8、二期手术治疗费用6000元根据医疗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系受害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9、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根据侵害的情节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本院酌定为3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x.71元。被告焦某丙应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70%,计款x.60元,扣除已支付的x元,下余x.60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某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x.60元。

二、驳回原告万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万某甲负担200元,被告焦某丙负担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明霞

代理审判员王某伟

人民陪审员王某红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