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某与鲍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某。

上诉人陈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09)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被上诉人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鲍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12月20日,未履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被告仅在我家生活一个月,我多次去接被拒绝,直到2008年12月16日被告与陈某坤结婚,已给原告生活带来极大困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彩礼款x元。

原审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过给我彩礼款x元,为了我们共同生活,我买衣柜、电视柜花2000元,购买电器花3000元,衣服和鞋2000元,婚纱照1500元,上窗户1000元,行李2500元,化妆品1500元,车费800元,同居以后生活开支花1000元,购买锅碗瓢盆500元,我治病花600元,余下3100元。

原审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0日未履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2007年1月末,被告离开原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同居前原告过给被告彩礼款x元,被告主张用此款购买共同生活用品及个人用品,现剩余人民币3100元。原告仅确认被告用此款购买家具及电器花费3000元,余款x元在被告处。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退返彩礼款x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未履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原告同居前过给被告的彩礼款,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应予返还。考虑到被告为与原告共同生活应有实际花销,虽被告未举证证实,且原告仅确认被告花费3000元购买家电及家具,但结合当时被告应购买化妆品、衣物、生活用品及共同生活期间日常开销,由被告酌情返还原告9000元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鲍某某彩礼款人民币9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

上诉人陈某上诉称,原判审判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上诉人在原审提出本案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原审未予审理。原判判决返还彩礼款过多,上诉人同意返还3100元。

被上诉人答辩称,二人分居后,被上诉人找上诉人要求其返还彩礼款,被拒绝。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12月20日(公历2007年2月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同居生活三十余天后分居至今。同居前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彩礼款x元,上诉人主张用此款购买共同生活用品及个人用品,现剩余人民币3100元。被上诉人仅确认上诉人用此款购买家具及电器花费3000元,余款x元仍在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鲍某某于2009年2月12日起诉上诉人,要求返还x元彩礼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某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鲍某某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同居前,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彩礼款x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称同居时间是2006年农历12月20日,经核实,该日公历为2007年2月7日,双方同居月余后分居,被上诉人向法院主张上诉人返还彩礼款的时间是2009年2月12日,所以,被上诉人请求返还彩礼款并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彩礼款9000元已考虑双方同居及上诉人对彩礼款的支出情况,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于福桐

审判员方丽霞

代理审判员刘慧敏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郑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