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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XX与被上诉人贾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焦民终字第 1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高新区世纪大道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毋树超,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借款纠纷。

上诉人罗XX与被上诉人贾某借款纠纷一案,上诉人罗XX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的款。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罗XX与贾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罗XX于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贾某x元,余款贾某主动放弃。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罗XX负担(暂由贾某垫付,执行时一并结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邮寄专递费30元,共计305元,由罗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顺利

审判员薛秀兰

审判员张红卫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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