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

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系信阳正声(略)事务所(略)。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经媒人介绍与被告结婚,并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某告生性多疑,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二次做人工流产手术的补偿。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淮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后已领取合法证件。

2、淮滨县X乡X村委会及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已分居生活。

3、淮滨县人民医院妇产科证明,原告王某甲于2010年8月25日第二次做人工流产手术。

4、购买嫁妆及电器、三金首饰票据6张,购物清单一份。

被告陈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彩某款8万元,所购结婚嫁妆归原告。

被告陈某提交以下证据:1、淮滨县X乡X村委会证明,被告因某某、彩某等原因某成家庭经济困难。

2、彩某清单一份。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经媒人孙某介绍,原、被告于2009年8月16日结婚,于同年11月25日到淮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因某方无感情基础,加之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致使其夫妻感情破裂。

另查明,原告怀孕期间,因某胎儿发育问题,于2009年12月2日、2010年8月25日二次做人工流产手术。原、被告结婚时,经媒人给付原告有见面礼6600元、彩某x元、压腰款2200元、三金款9000元,共计x元。原告用于购买的结婚嫁妆有格力空调一台、创维液晶电视一台、荣事达全自动洗衣机一台、DVD一部(步步高)月娇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四组合柜一套、洗脸架、梳妆台各一个、电视柜一个、饮水机一台、匾一块、棉被及蚕丝被6床、四件套、床单二个、枕头二个、毛毯一床、购买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感情,双方婚姻基础差。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无端怀疑原告,引发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诉求离婚,被告无异议,应准予离婚。关于被告提出彩某返还问题,鉴于双方已登记结婚,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先后两次因某儿发育问题做人工流产手术,为该婚姻也付有一定的代价,况且该彩某款部分已用于购买结婚家俱,原则上不再返还。但考虑到被告为结婚所花费的彩某给家庭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可酌情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所购结婚嫁妆应归被告所有,结婚时被告出资给予原告购买的三金,属赠予行为不再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离婚。

二、结婚嫁妆:格力空调一台、创维液晶电视一台、荣事达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步步高DVD一部、月娇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四组合家俱一套、洗脸架、梳妆一台、电视柜各一个、被子、床单、毛毯等物品归被告陈某所有。

三、原告王某甲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陈某生活帮助费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代钟

审判员张永友

审判员史锋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