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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因与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立民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市远大运输有限集团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超过时效,上诉人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住所地是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4年12月31日签有车辆挂靠合同书,上诉人将其车牌号为豫P-x号的汽车挂靠在被上诉人周口市远大集团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因被上诉人的住址在周口市川汇区X路,合同履行地应为周口市川汇区,故川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好顺

审判员张述涛

审判员刘连忠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付广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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