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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甬民二初字第131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甬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宇,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永东,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费振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张某乙,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浙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某,女,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05年7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2414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家星

代理审判员陈贤军

代理审判员谢颖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任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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