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丁某甲不服被告范县高码头乡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范行初字第00024号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范行初字第x号

原告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广泉,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

被告范县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范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兑某某,男,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郝瑞峰,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范县X乡人民政府职工。

第三人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原告丁某甲不服被告范县X乡人民政府2008年04月09日作出的(2008)范高土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于2008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甲因与第三人丁某乙达成土地使用权协议,于2009年01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的撤诉申请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

审判长张金坤

审判员胡国奇

代理审判员马文慧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程善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