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范行初字第x号
原告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广泉,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
被告范县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范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兑某某,男,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郝瑞峰,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范县X乡人民政府职工。
第三人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原告丁某甲不服被告范县X乡人民政府2008年04月09日作出的(2008)范高土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于2008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甲因与第三人丁某乙达成土地使用权协议,于2009年01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的撤诉申请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
审判长张金坤
审判员胡国奇
代理审判员马文慧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程善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