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肖某某诉左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左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左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2007年2月28日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年。约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原告将自家的位于马小营南街X号的门面房及院内房屋一间,共两间房屋,租赁给被告左某做冷库和经营用房使用,每月租金600元,每年一次性交纳全年房租。2008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原告与被告协商后约定租赁费增加为每年8000元,被告又继续租赁原告房屋至2009年5月31日。后被告又与原告协商再租赁原告房屋一年,租金为每年8360元,被告当天给付原告租金4360元,余下4000元被告称其母亲有病暂时困难,等两个月再给付,并给原告打一欠条。该款至今被告未付,并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冷库搬走,不知下落。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4000元及利息,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至交付房屋之日止。

被告左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2009年5月31日原、被告续租房屋一年,约定租金8300元,被告支付了4300元,余下4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实际租房到2009年11月30日,只用半年。被告现同意将房屋恢复原状,但余下4000元不应支付。

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房费4000元。

被告左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收到条一份,证明原告应收到被告所交房租8360元,被告实际支付4360元,余下4000元未交。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证。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7年2月28日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年。约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原告将自家的位于马小营南街X号的门面房及院内房屋一间,共两间房屋给被告左某做冷库和经营用房使用,每月租金600元,每年一次性交纳全年房租。2008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原告与被告协商后约定租赁费增加为每年8000元,被告又继续租赁原告房屋至2009年5月31日。后被告又与原告协商继续租赁该房屋,租金为每年8360元。被告当天给付租金4360元,余下4000元未付,并给原告打一欠条。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冷库搬走,不知下落,且钥匙未归还给原告。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该行为本院也予以确认。被告应将租赁房屋交还给原告,所欠房租应当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租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将房屋钥匙交还给原告,而原告不要的理由,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租赁原告的位于马小营南街X号的门面房及院内房屋一间归还给原告并恢复原状。

二、被告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肖某某租赁费4000元,并自2010年6月1日起至被告交付房屋之日止每月按697元支付租金。

如果被告左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左某负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向军

审判员原培宏

人民陪审员任善良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