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某甲。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乙。
委托代理人朱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丁。
委托代理人邱某戊。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审被告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
原审被告新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扶某某。
原审被告陡山河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己。
委托代理人方常亮。
委托代理人黄某。
上诉人陈某乙、朱某甲因邱某丁诉新县人民政府、新县国土资源局、新县X乡政府为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08)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08)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华松
代理审判员史训利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阮晓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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