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歌手,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庆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敏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路富诚科技大厦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中,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经理,住(略)。
原告汪某诉被告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动飞天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汪某的委托代理人秦庆芳、林敏捷,华动飞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李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某诉称:我是《飞得更高》专辑中《飞得更高》、《花火》、《生命中的一天》、《在雨中》、《笑着哭》、《绽放》6首歌曲的词曲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该6首歌曲的词曲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华动飞天公司未经我许可擅自将上述歌曲用于向中国移动音乐门户网站提供彩铃下载服务,侵犯了我对该6首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我要求华动飞天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我经济损失1万元和合理开支30元。
华动飞天公司辩称:涉案《飞得更高》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是北京中文华纳文化有限公司,因此我公司未侵犯汪某的权利,不同意汪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珠影白天鹅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版号为x-FX-X-X-00/A.J6的《飞得更高》专辑。该专辑中包含了涉案《飞得更高》、《花火》、《生命中的一天》、《在雨中》、《笑着哭》、《绽放》6首歌曲在内的19首歌曲。上述6首歌曲的词曲作者和表演者均为汪某。
2008年4月25日,汪某申请公证处对广东、江苏等省份x网站上的涉案6首歌曲的彩铃下载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提供商为华动飞天公司的涉案6首歌曲的订购次数或者人气约为7000余次,价格从1元至3元不等。
华动飞天公司使用上述6首歌曲用于彩铃业务并未得到汪某及录音制作者的许可。
汪某为本案诉讼支付了购买专辑费用30元。
以上事实有《飞得更高》专辑、公证书、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汪某作为涉案《飞得更高》、《花火》、《生命中的一天》、《在雨中》、《笑着哭》、《绽放》6首歌曲的词曲作者和表演者,对其创作的上述歌曲的词曲及其表演分别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上述歌曲。
华动飞天公司在未经汪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歌曲用于提供彩铃业务,供手机用户可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歌曲,侵犯了汪某作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对上述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汪某主张数额的依据不足,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6首歌曲的知名度、独创性程度、公证书显示的订购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将涉案六首歌曲的词曲和表演用于彩铃业务;
二、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汪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八千元;
三、驳回汪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元,由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李智勇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赵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