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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贾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天锁,卢氏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天锁、被上诉人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甲与贾某某于2002年腊月12日登记结婚,贾某某入赘陈某甲家。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陈某奇。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起感情,贾某某、陈某甲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打闹,2009年春节过后双方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查明婚后共同财产有:樱花牌双筒洗衣机一台、双人床一张、美的牌落地扇一台。贾某某、陈某甲婚后无债权债务。2009年12月21日陈某甲起诉要求与贾某某离婚,孩子由陈某甲抚养,贾某某承担抚养费。庭审中,陈某甲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婚后财产。

原审法院认为:陈某甲、贾某某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事务,导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无法共同生活,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陈某甲放弃婚前、婚后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婚生子一直由陈某甲抚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应由陈某甲抚养,贾某某支付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某甲与贾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陈某奇由陈某甲抚养,贾某某每月支付给陈某甲抚养费1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陈某奇满18周岁,每年12月30前一次付清当年抚养费)。三、陈某甲、贾某某婚后共同财产归贾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陈某甲承担。

贾某某上诉称:我和陈某甲是表兄妹,婚后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分割财产,抚养孩子。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陈某甲辩称:我和贾某某感情确以破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离婚正确,应予维持。贾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陈某甲与贾某某于2002年腊月登记结婚,贾某某入赘陈某甲家,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陈某奇。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起感情,贾某某、陈某甲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打闹,2009年春节过后双方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一审判决陈某甲、贾某某离婚正确,应予支持。一审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的认定,并无不妥,应予支持。贾某某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贾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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