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连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洪法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某,外号“胡杨”,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2008年9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人进、人民陪审员谢方雄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于翔担任记录。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告人连某伙同连某君(在逃)在怀化市河西开发区舞阳大道怀化建设银行河西分理处门口,将从银行取款出来准备驾车离开的怀化新晃籍女子黄某连某带车劫持至洪江市X镇,途中,由连某负责驾车,连某君在车上对被害人黄某采取捆绑、持刀威逼、伤害等手段,实施抢劫,其中,从黄某包内抢得人民币8000余元,港币300多元,持刀威逼黄某说出银行存折密码后分别在中国银行洪江市支行和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取得现金x元,并将被害人黄某一台三星手机、一个黄某坠子抢走,上述物品经鉴定价值3312元,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x余元。被害人黄某在被抢劫过程中颈部挫伤、胸背部被刀刺伤三处,经法医鉴定均构成轻伤。作案后,被告人连某与连某君将被害人及其车辆丢弃在洪江市X镇后逃离现场。

就上述指控事实,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连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人张万珍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连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连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连某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及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是其兄叫去开车的,刚开始并不知道是抢劫,自己也不是主犯,抢劫了多少财物自己不清楚,也没有分赃。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告人连某伙同其胞兄连某君(在逃)窜至怀化市河西开发区舞阳大道怀化建设银行河西分理处门口,不久,从银行取款出来的怀化新晃籍女子黄某,走到银行门口路边正准备驾车离开,当黄某进入驾驶室时,连某君迅速从副驾驶进入车内,将黄某从驾驶坐位上往后排推拉,黄某大声呼喊“救命、抢劫”,并打开驾驶室的门欲逃出,被告人连某这时从小车后面赶来,用力将驾驶室的车门关上,并从小车左后门上车,一同将黄某拖拉至后排间隙中,然后从后排跨入驾驶室,连某君也跨入后排将黄某控制住,被告人连某将车启动,连某带车劫持至洪江市X镇,途中,由连某负责驾车,连某君在车上对被害人黄某采取捆绑、持刀威逼、伤害等手段,从黄某包内抢得人民币8000余元,港币300多元,并持刀威逼黄某:“存折密码是多少反正我在河北已杀了一个人了,不在乎多杀一个。”威逼黄某说出银行存折密码后,由连某控制被害人黄某,连某君下车在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支取现金3440元,在中国银行洪江市支行取款时,因密码不对,连某君返回车上,持刀顶住黄某某背部,并威胁到:“你不告诉我真密码,我就一刀捅死你”,黄某被迫说出真密码,连某君持存折在中国银行洪江市支行支取现金x元,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港币300余元。作案后,被告人连某与连某君将被害人及其车辆丢弃在洪江市X镇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黄某在被抢劫过程中颈部挫伤、胸背部被刀刺伤三处,经法医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明2008年8月30日上午9时许,她从银行取款出来准备驾车离开时,被二名男子连某带车劫持,采取胁迫、持刀伤害、威逼说出银行密码等手段抢走人民币等财物4万余元的事实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30日上午9时许,她在怀化市河西建设银行门口路过时,听见路边停着的一台黑色小轿车内传出“救命、抢劫”的呼救声音,看见一名男子飞快的上了轿车的后排坐位,并使命将驾驶室上的一名女子往后排拉扯,那名女子不停的与男子打斗,接着车就往前面开走了,整个过程大约一分钟;证人滕召桃系被告人连某的女朋友,在被害人黄某经营的蓝剑货运公司任会计,她证明连某从2008年7月起开始关注该公司,曾多次向她询问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老板黄某某出行等情况;证人周荣芳系被告人连某的女朋友,她证明2008年8月30日18时许,连某到她的租住屋内,她发现连某的皮带不见了,连某说是打架时掉了,还说他开了车;

3、被告人连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其于2008年8月30日伙同其兄连某君共同抢劫被害人黄某财物的事实经过;

4、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连某伙同连某君对被害人黄某实施抢劫作案的现场位置,及现场有关情况,及抢劫后将被害人黄某及黄某某车辆丢弃的位置;

5、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连某及连某君抢劫的财物的价值;伤情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黄某颈部挫伤及胸背部刺伤构成轻微伤;手印鉴定结论,证明从现场提取的指纹系被告人连某右手拇指所留;

6、物证书证:银行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黄某从怀化建设银行河西分理处取款出来,准备驾车离开时,连某君从副驾驶室进入车内,接着驾驶室的车门被打开,连某迅速冲上来将正驾驶室车门用力关上并从左后门上车的情况;银行监控录像、银行取款凭条及交易查询记录,证明到银行取款的人是连某君,及连某君取款的时间、数额等情况;移动通话详单,证明连某与连某君通话的情况;辩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黄某某辩认,抢劫其财物的人是连某和连某君,经证人唐某某的辩认,抢劫黄某从小轿车副驾驶位置上车的人是连某君;提取笔录、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等,证明黄某某小轿车已经公安机关提取,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情况;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连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连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连某一伙抢劫了被害人的手机和黄某坠子,证据不足。对这一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连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连某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连某辩称自己刚开始不知道是抢劫,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辩称不是主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连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某

审判员蒋人进

人民陪审员谢方雄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于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人民法院 抢劫 洪江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