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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大众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法执复字第35号

申请复议人:湖南大众康医药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因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大众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禹法执字第284-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湖南大众康医药有限公司提出:该调解书所涉及货款尾款,因双方代理律师沟通不到位,造成我方律师执有该款至今未支付给对方律师,不存在我公司拒不履行情形,更无需我公司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因此不存在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法律事实,请求撤销该罚款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后,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复议人主张法律文书所确定款项由代理律师持有,因与对方律师沟通不到位造成未给付,因此不存在申请复议人不履行的情形,更无需申报财产状况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综合该案的具体情形,罚款一万元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变更对湖南大众康医药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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