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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得在线寻梦缘上网服务中心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7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得在线寻梦缘上网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大圣,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瑞得在线寻梦缘上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寻梦缘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的(2008)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中凯公司原审诉称:该公司拥有电影《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调查,发现寻梦缘中心在其经营的网吧擅自播放该作品,其行为侵犯了中凯公司公司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寻梦缘中心立即停止放映电影《功夫无敌》,删除侵权作品,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及公证费等支出共计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寻梦缘中心原审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凯公司获得了《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寻梦缘中心不是本案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构成侵权,鉴于该中心网吧早已将涉案影片删除,第一项诉讼请求已经不能成立;诉讼请求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寻梦缘中心不同意中凯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电审故字[2006]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功夫无敌》(《x》)的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均为银都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威公司),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等。2007年2月2日,银都公司出具《版权代表人证明书》,其中载明,涉案影片的出品公司银都公司和名威公司共同拥有该作品版权,且银都公司授权名威公司作为其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银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任何第三者行使电影《功夫无敌》的出版、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2007年3月8日,名威公司与中凯公司签署了《影片版权合同》,名威公司授权中凯公司行使影片《功夫无敌》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等。

2007年6月27日,中凯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寻梦缘中心所经营的网吧向公众提供电影《功夫无敌》等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中载明:点击该网吧电脑桌面上的“电影”图标,进入名为“英雄宽频(北京丰台寻梦缘网吧)”的页面(地址为//x:88/x/x.asp),在该页面的影片搜索“关键字”栏中输入“功夫无敌”等影视作品名称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功夫无敌”等影视作品,进入影片《功夫无敌》等的详细内容页面(《功夫无敌》地址为//x:88/html/x.x=6568),开始播放《功夫无敌》等影视作品。中凯公司为此次公证支付公证费1000元。

另查,涉案电影《功夫无敌》DVD由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出版物彩封片名《功夫无敌》(《x》),署名“中凯文化独家发行”及“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ISRC编码为CN-AX-X-X-0/V.J9。此外,彩封上标注有“本影音光碟仅供家庭使用,除著作权人书面许可之外,任何人均不可将本影音光碟或影像作复制、翻录、公开播映等任何形式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

再查,2006年12月13日,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宽娱公司)与寻梦缘中心(乙方)签订了《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约定宽娱公司为寻梦缘中心安装影视服务器软件,寻梦缘中心向宽娱公司支付使用费,其中第7条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涉及的版权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通过其他渠道所获电影引起版权纠纷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等。

原审法院认为:电影《功夫无敌》经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为合法出版物。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原审法院认定银都公司、名威公司对电影《功夫无敌》享有著作权。根据《版权代表人证明书》和《影片版权合同》,结合影片署名情况,原审法院认定中凯公司为电影《功夫无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

根据中凯公司对寻梦缘中心所经营的网吧向公众提供电影《功夫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情况所进行的证据保全,原审法院认定寻梦缘中心在其经营的网吧通过“英雄宽频(北京市丰台区寻梦缘网吧)”网页向公众提供电影《功夫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获得经济利益,此举未经电影《功夫无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中凯公司许可,侵犯了中凯公司对该部电影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寻梦缘中心称已删除涉案影片,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故中凯公司要求寻梦缘中心停止侵权并删除涉案影片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寻梦缘中心的侵权行为必将导致中凯公司的利益受损,应依法承担向中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虽然寻梦缘中心网吧内的影视服务器软件由宽娱公司为其安装,但其与宽娱公司签订的使用协议中第7条明确表明,二者分别对各自提供影片的版权负责,由此可以推定宽娱公司并不必然是该网吧服务器在线播放影片的唯一提供者,且寻梦缘中心并未向原审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功夫无敌》由宽娱公司提供。因此,原审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故中凯公司请求寻梦缘中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电影《功夫无敌》使用范围限于特定的网吧环境内,消费群体特定、收费方式特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电影《功夫无敌》的知名度、寻梦缘中心的主观过错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未全额支持中凯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中凯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用,原审法院亦依上述情况予以酌定。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北京瑞得在线寻梦缘上网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放映电影《功夫无敌》,并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删除电影《功夫无敌》;二、北京瑞得在线寻梦缘上网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六千元;三、驳回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寻梦缘中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判令中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其上诉理由为:1、寻梦缘中心与案外人宽娱公司签订了《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约定其经营网吧的影视服务内容由该公司提供,且协议约定有关法律责任由宽娱公司承担。故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不是寻梦缘中心,寻梦缘中心已尽到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涉案电影是2007年公映的中低成本影片,其商业价值和带来的收益很低,原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被上诉人中凯公司服从原审判决并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且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版权代表人证明书》、《影片版权合同》和涉案电影《功夫无敌》的署名情况,被上诉人中凯公司依法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权利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上诉人寻梦缘中心未经权利人中凯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向公众提供电影《功夫无敌》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犯了中凯公司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涉案侵权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知名度、寻梦缘中心的主观过错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寻梦缘中心提出原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过高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寻梦缘中心虽提出曾与案外人宽娱公司签订《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涉案电影系宽娱公司提供。但寻梦缘中心未向法院提供授权播放范围包括涉案电影的《授权书》。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涉案影片系宽娱公司提供,寻梦缘中心提出涉案影片系案外人提供,不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寻梦缘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北京瑞得在线寻梦缘上网服务中心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瑞得在线寻梦缘上网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ΟΟ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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