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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洪江区新华书店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怀洪执字第37-3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洪江区新华书店。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店经理。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市航运公司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3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某某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强制划拨杨某某的存款1000元至本院专用帐户。本院据以执行的(2003)怀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03)怀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建民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粟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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