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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乙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乙犯盗窃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赵某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玉新、刘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乙、郭某、赵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2003年10月1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胡同盗走孙某停放的豫x米黄色一汽佳宝面包车,赵某乙销赃得款80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2003年11月9日夜,被告人赵某乙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路X号盗走李某戊X停放的豫x红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2003年12月10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延津县X镇X路盗走李某戊X豫x白色松花江中意面包车。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4、2003年秋一天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区盗走赵某X绿色北京213吉普车,赵某乙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5、2004年6月3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区盗走张某X停放的豫x的红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6、2004年10月23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路与北干道交叉口盗走薛某停放的豫x红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7、2004年11月20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路二条X号房后盗走宋某豫x的黑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8、2005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胡同盗走侯某豫x黑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x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9、2005年7月一天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区北二号楼盗窃原某红色昌河面包车,赵某乙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6000元。

10、2005年8月20日夜,被告人赵某乙伙、郭某窜至辉县X镇X街盗窃殷某豫x的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赵某乙销赃得款8000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1、2005年9月20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区X胡同内盗走葛某豫x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2、2005年11月18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村X胡同,盗走许某银灰色长安面包车、田某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各一辆,二人销赃。经鉴定长安面包车价值x元,长安之星面包车价值x元。

13、2005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路东重庆巴奴火锅店门前盗走石某豫x的红色昌河面包车,郭某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6300元。

14、2006年1月11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路永康诊所门前盗走李某戊X豫x红色昌河面包车,郭某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9000元。

15、200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村盗走李某戊X豫x普桑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6、2006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市,在该市信用联社门口盗走张某X豫x的黑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x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7、2006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先后窜至辉县X镇小官庄电厂家属院盗走李某戊X豫x警白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x。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8、200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乙、郭某先后窜至卫辉市X街盗走孔某豫x黑色桑塔纳轿车。后被赵某乙用于交换其他车辆。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9、2006年4月17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路附X号盗走姬某停放的豫x的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郭某开走使用,后赵某乙将该车卖掉,销赃得款x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0、2006年5月13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路公安局家属院门口盗走郑XX豫x红色普桑轿车盗走,赵某乙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1、2006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镇X街盗走郜某豫x的黑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8500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2、2006年10月27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路X胡同盗走景某豫x白色昌河面包车,郭某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5000元。

23、2006年11月8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兴华商城盗走杨某豫x白色普桑轿车,郭某将该车顶帐给任某(另案处理),2007年5月二人在辉县X路新亚台球厅门前将该车再次盗走由赵某乙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4、2006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镇X街中段盗走赵某X豫x的黑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5000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5、2006年11月22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南范庄盗走张某X白色北京213吉普车,赵某乙将该车以5000元价格卖于被告人赵某丙。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6、2006年11月22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南边胡同内盗走丁某停放的豫x白色昌河面包车,郭某以3000元价格将该车卖于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丙又以4800元价格销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7000元。

27、2006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街X号楼下盗走李某戊X豫x黑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8000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8、2006年11月一天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南范庄黄池路棉麻公司家属院盗走邓某豫x红色昌河面包车,后郭某将该车卖给赵某丙,该车未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9000元。

29、2006年冬一天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镇X街盗走张某X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x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0、2006年冬一天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镇小官庄,盗走王某X停放家门口的豫x深蓝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x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1、2007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村盗走王某X豫x红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7000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2、2007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村盗走张某X豫x深灰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3、2007年10月4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路附X号北边胡同盗走董某豫x灰色昌河骏马面包车,郭某销赃得款8500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4、2007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化肥厂家属院盗走夏某豫x红色昌河面包车,郭某将该车以1500元价格卖于罪嫌疑人赵某丙,后赵某丙将该车拆卖。经鉴定该车价值5500元。

35、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区北一号楼X单元门口盗走李某戊白色北京213吉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6、2007年12月15日夜,被告人赵某乙伙同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南范庄盗走张某豫x红色普桑轿车,郭某用于抵押。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7、2007年12月22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区一条盗走牛某豫x白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6500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8、2008年1月23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路附X号北边胡同盗走丁某豫x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郭某销赃得款5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9、2008年1月23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镇X路中太石化加油站西侧盗走冯某停放的豫x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x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40、2008年3月18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市东外环三庆桥二号加油站盗走段某停放的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41、2008年3月27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村盗走张某豫x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后赵某乙因恐事情败露,将该车抛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42、2008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街X街岔路口将王某豫x红色昌河面包车盗走,郭某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8500元。

43、2008年4月13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土地局家属院盗走张建XX豫x红色昌河面包车,郭某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9500元。

44、2007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路X街盗走周某“豫x警”(行车证牌照粤x)白色蓝鸟轿车,后郭某将该车用于顶账。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45、2007年12月3日夜,被告人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土产公司家属院盗走肖某豫x绿色北京213吉普车,该车报废后郭某以3000元价格卖于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丙将该车拆卖。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46、008年3月12日夜,被告人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北干道与文化路X路口盗走蔡某银灰色昌河面包车,郭某以7000元价格卖于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丙又以8700元的价格卖掉。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结伙作案盗窃机动车45辆,盗窃物品价值x元,被告人郭某单独作案盗窃机动车3辆,盗窃物品价值x元,被告人赵某丙收购被盗机动车6辆。

为证实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盗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证人王某、赵某X等人证言,被害人孙某、李某戊X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赵某乙、郭某、赵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二)保险诈骗罪

2008年春,被告人赵某乙将豫x风神蓝鸟轿车抵押他人,为骗取保险赔偿,2008年4月1日被告人赵某乙到辉县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谎称该车被盗,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得保险金x元。

为证实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辉县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相关材料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物证,被告人赵某乙报假案原始笔录,证人马某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乙供述和辩解。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保险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赵某乙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郭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被告人赵某丙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乙、郭某、赵某丙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2003年10月1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胡同盗走孙某停放的豫x米黄色一汽佳宝面包车,赵某乙销赃得款80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该车被盗信息表。

(3)扣押清单(张涛)。

(4)该车照片。

(5)发还清单(孙某)。

(6)被害人孙某陈述:2003年10月一天夜,其开其单位的白色“豫x”米黄色一汽佳宝停在老看守所胡同,第二天早上5点发现被盗。后到封丘县公安局报案。

(7)被害人孙某报案笔录。

(8)证人王某证言:2003年夏天,其以8000元从赵某乙手里买了一辆二手一汽佳宝车。

(9)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3年一天晚上,其和郭某转到封丘县X胡同口,看见了一辆米黄色一汽佳宝面包车,其在胡同口放风,郭某用螺丝刀把油箱盖撬开,在路灯下配好钥匙,郭某把车打着开到辉县,后来卖给王涛了。

(10)被告人郭某供述:2003或2004年一天晚上,其和赵某乙到封丘县X胡同口偷一辆一汽佳宝面包车。其用螺丝刀把油箱盖撬开,赵某乙当场配好钥匙,其把车打着开到辉县,后来赵某乙卖了。

2、2003年11月9日夜,被告人赵某乙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路X号盗走李某戊X停放的豫x红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该车立案信息表:2003年11月10日立案。

(3)被害人李某戊X陈述:2003年11月一天夜,其豫x红色普桑车被盗,当时到封丘县公安局报案。

(4)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3年一天晚上,其和郭某在封丘县X镇X路X号偷一辆红色普桑轿车,开到辉县X乡樊寨王某介绍卖给王某X,卖x元。

(5)被告人郭某供述:2003年一天晚上,其和赵某乙在封丘县X镇X路X号偷一辆红色普桑轿车,其把车捅开,开到辉县,后来赵某乙卖了。

3、2003年12月10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延津县X镇X路盗走李某戊X豫x白色松花江中意面包车。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被盗车辆价值x元。

(2)被害人李某戊X陈述:2003年12月一天晚,在延津城关镇X路其家门口被盗豫x白色松花江中意面包车。

(3)李某戊X报案回执单。

(4)李某戊X信息表。

(5)被告人赵某乙供述:4、5年前一个晚上,其和郭某在延津县X镇X路见有一辆白色松花江中意面包车,其放风,郭某用废钥匙捅开车开到辉县,后来郭某开该车时被辉县公安局扣了。

(6)被告人郭某供述:4、5年前一个晚上,其和赵某乙在延津县X镇X路见有一辆白色松花江中意面包车,赵某乙放风,其用废钥匙捅开车开到辉县,后来该车被辉县公安局扣了。

4、2003年秋一天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区盗走赵某X绿色北京213吉普车,赵某乙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被害人赵某X陈述:2003年秋一天夜里12点左右,其将一辆无牌照绿色北京213吉普车停放在家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未报案。

(3)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3年冬天一天晚上,其和郭某转到辉县X区,发现一辆吉普车,半夜4、5点,郭某让其在一边等,他去偷车了。将该车开到封丘,后来3000-4000元卖给王滴雨了。。

(4)被告人郭某供述:具体时间、地点记不清楚了,其和赵某乙在辉县X区偷了一辆北京213吉普车,赵某乙卖了。

5、2004年6月3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区盗走张某X停放的豫x的红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该车被盗立案信息表:2004年6月4日,该车被盗立案。

(3)该车车辆信息:该车车主系辉县市人民政府。

(4)被害人张某X陈述:2004年4、5月份一天夜,其将“豫x”红色普桑轿车停在家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当时到辉县市公安局报案。

(5)被告人赵某乙供述:有一次我和郭某在辉县X区盗窃一辆普桑轿车,郭某用钥匙捅开。这辆车其开到封丘,具体卖给谁记不清了。

(6)被告人郭某供述:2003年一天晚上,其和赵某乙到辉县X区见一辆桑塔纳轿车,赵某乙在胡同口望风,其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试着把车捅开开走了,当天晚上赵某乙开到封丘,怎么处理其不知道。

6、2004年10月23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路与北干道交叉口盗走薛某停放的豫x红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被害人薛某陈述:2004年10月23日夜,其将白色“豫x”红色普桑停在自家家院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后到封丘县公安局报案。

(3)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4、2005年一天晚上,其和郭某在封丘县X路与北干道交叉口,发现一辆红色普桑,郭某去偷车,其在胡同南头等,郭某用钥匙将车偷走了,其回封丘汽修厂。这车不是卖给山西一个叫什么峰的人就是卖给金顶了。

7、2004年11月20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路二条X号房后盗走宋某豫x的黑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被害人宋某陈述:2004年11月20日凌晨,其家黑色“豫x”普桑停在其家房后被盗,当时到辉县公安局报案,今年4、5月份,封丘县公安局通知其被盗车找到,其已将车领回。

(3)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5或2006年一天晚上,其和郭某辉县X路二条房后,发现一辆黑色普桑,郭某用钥匙将车捅开,其二人将开到封丘,后卖给长垣一个人。

(4)被告人郭某供述:2004年冬天,其和赵某乙转到辉县X路二条房后,发现一辆普桑,赵某乙放风,其用钥匙将车捅开,其二人将车开到封丘,赵某乙把车卖了,不知卖哪里了。

8、2005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胡同盗走侯某豫x黑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x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该车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扣押张某X车辆清单。

(3)发还侯某车辆清单。

(4)原始报案材料:原始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

(5)证人赵某X证言:2005年春天一天,侯某车丢了,让其去帮忙报个案。

(6)证人李某戊X证言:2005年3、4月份,其和张某X到赵某乙封丘修车厂修车,其以x元买赵某乙一辆黑色桑塔纳车,车里有辉县市市政府工作证。当时怀疑是偷的车。停一段时间通过张某X卖了,卖x元。

(7)证人张某X证言:2006年前,其借李某戊X一辆黑色桑塔纳,后来小X想要,x元给他了。

(8)证人卢某证言:2006年4月份,x元从小X手里买一辆黑色桑塔纳,当时他说车是辉县市政府的。

(9)证人张某X证言:2008年11月份,其以x元从卢某处买一辆黑色桑塔纳,当时他说是从封丘弄的。

(10)被害人侯某陈述:2005年3、4月份一天晚上7、8点钟,其将黑普桑车停在城后村X胡同其家门口被盗,车牌号豫x。委托朋友赵某X到辉县公安局报案。

(11)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5年一天晚上,其和郭某来到辉县X胡同,其放风,郭某把车打着。当天晚上开到封丘,后以x元卖给卫辉“XX”。

(12)被告人郭某供述:2005年一天晚上,其和赵某乙来到辉县X胡同,赵某乙放风,其把车打着。当天晚上开到封丘,后以x元卖给卫辉“金顶”。

9、2005年7月一天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区北二号楼盗窃原某红色昌河面包车,赵某乙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60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6000元。

(2)郭XX买车证明复印件:2005年6月6日,郭XX买冯某x昌河面包车。

(3)被害人原某陈述:2005年7月其丈夫郭XX将红色昌河面包车停在其家楼下X单元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当时报案了。车是买冯某的,牌号“x”。

(4)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5或2006年一天夜,其和郭某在辉县X区北二号楼见一辆红色面包车,其在车后面望风,郭某用钥匙捅开车,其二人将车开到其在封丘的汽修厂,停几天以3000元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了。

(5)被告人被告人郭某供述:2006年一天夜偷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赵某乙开到封丘,怎么处理其不知道。。

10、2005年8月20日夜,被告人赵某乙伙、郭某窜至辉县X镇X街盗窃殷某豫x的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赵某乙销赃得款8000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该车照片。

(3)买车证明:2005年3月27日,张某X豫x车转让马某己。

(4)辉县市公安局证明:2005年8月22日,马某己报案该车被盗,已立案。

(5)扣押清单。

(6)殷某领车清单。

(7)赵宝丰提供买车时证明复印件:2008年1月30日,卖车人张某X,买车人赵某X。

(8)证人范某证言:2005年一天,其以8000元买赵某乙一辆红色面包车,当时给其发票和行车证,其于赵某乙签了协议。开了一年通过丁某以x元卖给小X了。

(9)证人丁某证言:大概2006年,其介绍表弟小X以x买范某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发票和行车证都有。

(10)证人李某戊证言:2006年或2007年7月份左右,通过丁某介绍其以x元买范某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牌照豫x,范某给了其发票、行车证,行车证车主名字长垣李某戊X,发票名字张某X,后来因其欠焦作赵某X钱,车被赵某X弄走了。

(11)证人赵某X证言:2008年1月30日,其在网上见张某卖车,其以x元价格买了,当时给其一张发票,大架号对,买车人张某X。后来x元给栾某了。

(12)证人栾某证言:去年天快冷时,其以x元价格买赵某X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有发票,后来其喷成蓝色以x元卖给冯某了。发票也给冯某了。

(13)证人冯某证言:2008年春天,其以x元价格买栾某一辆蓝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发票名张某X。

(14)被害人殷某陈述:2005年8月20日夜,其“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停在辉县X镇X街被盗,车是买新乡X村张某X的,其丈夫马某己报案了。

(15)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5左右一天夜,我和郭某在辉县X镇X街发现一辆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郭某卸掉油箱盖,到郭某租房处,配了钥匙,其二人又回来把车偷走了,开到其在封丘的汽修厂,其以8000元卖给小建了,当时还打了协议。

(16)被告人郭某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其和赵某乙在辉县X街X胡同,偷了一辆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赵某乙卖了。

11、2005年9月20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区X胡同内盗走葛某豫x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该车信息表。

(3)该车被盗立案上网信息表。

(4)该车被盗撤案撤网信息表。

(5)被害人葛某陈述:2005年9月一天夜,其停在封丘县X路X路东楼下的豫x黑色桑塔纳2000被盗,后来保险公司赔过了。

(6)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5年或06年,在封丘县X区X胡同内偷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郭某用钥匙捅开的,其当时看人,其二人当晚将该车开到辉县。

(7)被告人郭某供述:当时赵某乙放风,其用钥匙将车捅开开到辉县。

12、2005年11月18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村X胡同,盗走许某银灰色长安面包车、田家爱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各一辆,二人销赃。经鉴定长安面包车价值x元,长安之星面包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两辆被盗车估价证明:田某被盗车辆价值x元,许某被盗车辆价值x元。

(2)许某被盗车辆购车发票复印件:2002年3月10日,x元购买。

(3)许某车被盗立案上网信息表:2005年11月18日发现,2007年7月17日立案。

(4)田某被盗车辆行车证复印件。

(5)田某车被盗立案上网信息表:2005年11月19日,封丘县公安局立案。

(6)被害人田某陈述:2005年秋的一天晚,其将豫x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停在封丘县X村X胡同,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当时报案封丘县公安局。当晚一起被盗的还有许某长安面包车。两辆车紧挨着。

(7)被害人许某陈述:2005年大概4、5月份一天晚,被盗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当时没有牌照,买车发票写我母亲范某名字,当晚一起被盗的还有田某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

(8)被告人赵某乙供述:可能是2005年一天晚,其和郭某见封丘县X村X胡同北头空地有两辆面包车,其二人把两辆车的油箱盖撬掉配好钥匙,把俩车一块偷走了,当晚开到辉县。两辆车郭某不知卖哪里了。

(9)被告人郭某供述:其用螺丝刀撬的油箱盖,赵某乙用随身带的配钥匙工具配好钥匙,一人开一辆车到辉县,白色长安之星赵某乙开走了。另外一辆面包车其以3000元卖给赵某丙了。

(10)被告人赵某丙供述:2007年夏或秋一天,其以6000元买郭某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2个月后,以6500元价格卖给辉县X乡一个人了。

13、2005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路东重庆巴奴火锅店门前盗走石某豫x的红色昌河面包车,郭某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63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6300元。

(2)该车被盗立案上网信息表:2005年12月26日立案。

(3)被害人石某陈述:2005年下半年,在封丘县X路东重庆巴奴火锅店门口被盗一辆棕色昌河车,当时报案到封丘县公安局了。

(4)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5年一天晚,其和郭某到封丘县X路东重庆巴奴火锅店门口见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其看人,郭某用钥匙捅开车,将车开走了。

(5)被告人郭某供述:2006或2007年,其和赵某乙在封丘县X路东重庆巴奴火锅店门口偷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其用钥匙捅开,开到辉县以3000元卖给赵某丙了。

14、2006年1月11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路永康诊所门前盗走李某戊X豫x红色昌河面包车,郭某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90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9000元。

(2)被盗现场图、照片。

(3)该车立案信息表:2006年1月12日立案。

(4)证人翟某证言:李玉良车停在封丘县X镇X路X胡同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

(5)被害人李某戊X陈述:2006年1月11日晚上,其豫x红色松花江面包车停在封丘县X镇X路诊所门口,第二天早上7点发现被盗。

(6)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7年一天晚上,其和郭某在封丘县X镇X路诊所门口偷一辆红色松花江面包车,郭某捅车,其在南边看人,郭某直接开到辉县,不知卖给谁了。

(7)被告人郭某供述:其和赵某乙一起偷的,车捅开开到辉县,2000-3000元卖给赵某丙了。

15、200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村盗走李某戊X豫x普桑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该车被盗立案上网信息表。

(3)该车车辆信息表。

(4)被害人李某戊X陈述:2006年3月9日其将车停在自家胡同口,3月12日凌晨3点多钟听到有倒车声音,出来发现车不见了。

(5)被告人赵某乙供述:具体年月记不清了,其和郭某在封丘县X村偷一辆黑色普桑,其在胡同口看人,郭某用钥匙捅着车,直接开到辉县了,郭某不知卖哪了,其没有得钱。。

(6)被告人郭某供述:赵某乙放风,其把车捅开一人开到辉县,停一段时间在辉县X村X胡同停时被盗了。

16、2006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已判刑)、郭某窜至辉县市信用联社门口盗走张某X豫x的黑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x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鉴定结论:被盗车价值x元

(2)扣押清单(范连学)。

(3)发还清单(张趁心)。

(4)证人高某证言:刘某的一辆黑色的桑塔纳于2006年冬天或者2007年春天的一天夜里在辉县市信用联社大门口被盗,他妻子叫张某X。

(5)证人张某X证言:2006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夜里,其在辉县市信用联社大门口停放的一辆黑色普桑车被盗,车内有行车证,车牌照是豫x,车架号是x,发动机号是x。

(6)证人张某X证言:其从赵某乙手中以x元买的汽车又以x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戊,在卖之前,其让王某X把这辆车由黑色改成了白色,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没动过,李某戊买时要手续,其说没手续,但不是黑车。

(7)证人王某X证言:2006年国庆节前,张某X让其将一辆黑色的桑塔纳喷成白色的了,这辆车没有手续,车架号没有发现有改动,发动机号没有看。

(8)证人李某戊证言:2007年春天,其花x元从张某X手里买了一辆白色的普桑,买车时没有手续,张某X说不是偷盗车,其买后没有改动过大架号和发动机号,2007年11月份,又以x元的价格卖给范某了

(9)证人范某证言:2008年2月份,其花了x元从李某戊手里买了一辆上面喷着“中国公路“的普桑,没有挂牌照,当时李某戊说是报废车辆,没有手续,但绝对不是偷盗车辆,其买时没有查看发动机号和大架号。

(10)被告人赵某乙供述:前年秋天的一天凌晨两点多钟其在辉县信用社门口偷了一辆红色的普桑,后将这辆车以x元的价格卖给了二军。

(11)被告人郭某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2006年一天晚上,其和赵某乙在辉县市信用联社大门口偷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用钥匙捅开偷走的,赵某乙开走处理了。

17、2006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已判刑)、郭某窜至辉县X镇小官庄电厂家属院盗走李某戊X豫x警白色桑塔纳2000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x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鉴定结论:被盗车价值x元

(2)扣押清单。

(3)发还清单(李某戊X)。

(4)证人曹某证言:刘某于2006年12月份买了一辆桑塔纳2000,听刘某说是部队下放的车,有部队的证明,不是黑车,买的时候,没有车牌照,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其不知道,具体部队的啥手续其没有见。因刘某经常在外包工程,就让其开这辆车。这辆车原来是白色,2007年12月份,让褚某将车喷成了黑色。喷时我对褚某说车没有手续,他没有查看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改车颜色时,刘某也同意。

(5)证人刘某证言:2006年12月份的一天其遇见赵某乙,以x元钱买了他一辆白色的桑塔纳2000汽车。其向赵某乙要手续,赵某乙说是部队的车,有部队的证明,证明上有车架号,发动机号不记得有没有,还有部队的收据。我看着车比较破,就喷成黑色的了。

(6)证人褚某证言:其问曹某桑塔纳2000的手续,曹某说是部队下来的车,啥手续都没有,有部队的证明。其没有见部队的任何手续。

(7)被害人李某戊X陈述:2006年4月6日晚7点多钟,其将单位的“豫x警”桑塔纳2000轿车停在城北电厂家属院,早上6点发现被盗,该车的发动机号后几位数为x,车架号后几位数为x。

(8)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6年的一天夜两点多钟,其到辉县X镇小官庄电厂属院,看见院里停了一辆桑塔纳2000(白色喷着“司法”的警车),大门没有锁,其用随身带的钥匙将车门捅开,开着往封丘了。在半路上其把车牌照和警灯拆下来扔了,到封丘后其用砂纸把车上的“司法”字样磨掉,后以x元卖给封丘县城的小胜了。

(9)被告人郭某供述:2005年或2006年,其和赵某乙在辉县市小官庄偷了一辆警车,是桑塔纳2000,用钥匙捅开偷走的。

18、2006年4月一天夜,被告人赵某乙(已判刑)、郭某窜至卫辉市X街盗走孔某豫x黑色桑塔纳轿车,后被赵某乙用于交换其他车辆。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鉴定结论:被盗车价值x元。

(2)扣押清单。

(3)发还清单(孔庆民)。

(4)证人潘某证言:2006年夏天的一天其遇到赵某乙,赵某乙提出用一辆普桑换他的奥迪,其就同意了。赵某乙说那辆车有手续,可以从网上查到资料,不是黑车。其就没要手续,也没有查看车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

(5)被害人孔某陈述:2006年4月6日晚,其豫x深蓝色的桑塔纳停在自家门口被盗,行车证在车里放着一齐被盗。

(6)被告人赵某乙供述:其在卫辉市X街偷了一辆普桑。后来和潘某的一辆旧奥迪换了。

(7)被告人郭某供述:在卫辉和赵某乙偷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具体地点记不清,赵某乙卖了。

19、2006年4月17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路附X号盗走姬某停放的豫x的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郭某开走使用,后赵某乙将该车从郭某处盗走,销赃得款x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被盗现场图、照片。

(3)扣押清单。

(4)发还清单。

(5)发还清单。

(6)该车被盗立案信息表:2006年4月18日立案。

(7)证人王某证言:2006年夏天其对赵某乙说想买二手桑塔纳,停几天赵某乙把车开到东外环汽车站,其以x元或x元价格买了。

(8)被害人姬某陈述:2006年4月17日晚8点半,其将单位的豫x红色桑塔纳2000轿车停在家门口,早上5点发现被盗。车是从刘某手里买的二手车。

(9)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6年一天晚上,其和郭某在封丘县X镇X路附X号偷一辆红色桑塔纳2000轿车,郭某捅车,其在胡同口等,其二人开车到辉县。后改成黑色以1万多元卖给辉县王某了。

(10)被告人郭某供述:2003年或2004年一天夜,其和赵某乙见封丘县X镇X路附X号有一辆普桑,其把车捅开开到辉县。

20、2006年5月13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路公安局家属院门口盗走郑军昌豫x红色普桑轿车盗走,赵某乙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被害人张某X陈述:2006年5月13日夜,其丈夫郑XX把白色“豫x”红色普桑停在家属院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被盗后到封丘县公安局报案。

(3)被告人赵某乙供述:大概200年一天晚上,其和郭某转到封丘县X路公安局家属院门口发现一辆红色普桑,郭某用钥匙将车捅开开到辉县了。

21、2006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已判刑)、郭某窜至辉县X镇X街盗走郜某豫x的黑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8500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鉴定结论:被盗车价值x元

(2)扣押清单(程相坤)。

(3)发还清单(郜鲁宁)。

(4)证人杨证言:康某和赵某乙在其修车行商量换车的事,赵某乙说车有手续,如果要手续的话价钱高点,不要手续便宜,康某说只要不是黑车不要手续。

(5)证人康某证言:2006年5、6月份的一天,其在杨X修车部修车,遇到赵某乙,二人商议其将自己的斯克达给赵某乙,再给他8500元把赵某乙的黑色普桑换过来。那辆普桑除了没有养路费其它手续都有。换过车,赵某乙没有给手续。

(6)证人程某证言:2007年4月份的一天,其将康某的一辆五成新的桑塔纳以x元买了,买的时候,康某说车不是偷的,但没有任何手续,买时其没看发动机号和车架号。

(7)被害人郜某陈述:2006年8月10日晚上其黑色桑塔纳在吕巷村老槐树下被盗了,车架号:x,发动机号:x,车牌号:豫x,1994年购买的车,车手续和驾驶证当时都放在车内。

(8)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6年收麦前的一天,其在辉县X镇X街见停一辆黑色普桑,用身上带的旧车钥匙将车盗走,直接开到封丘,后以8500元的价格卖给夏候村的XX了。

22、2006年10月27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路X胡同盗走景德祯豫x白色昌河面包车,郭某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50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5000元。

(2)该车立案信息表:2006年10月27日下午被盗,2006年11月1日立案。

(3)被害人景某陈述:2006年9月份,其豫x白色昌河面包车停在城关镇X路X号附X号,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车户口是封丘县公安局。

(4)被告人赵某乙供述:那天晚上,我和郭某在封丘县X镇X路X胡同偷一辆白色昌河面包车,郭某捅车,其在胡同口放风,郭某直接开到辉县,后来不知卖给谁了。

(5)被告人郭某供述:其将车捅开开到辉县,2000元卖给赵某丙了。

23、2006年11月8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兴华商城盗走杨某豫x白色普桑轿车,郭某将该车顶帐给任某(另案处理),2007年5月二人在辉县X路新亚台球厅门前将该车再次盗走由赵某乙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现场勘查笔录。

(3)证人任某证言:2005年郭某借了其1万元,2006年底2007年初,郭某开来一辆白色普桑轿车,说把车卖出去还钱,到2007年4、5月份其将车停在稻香路新亚台球厅楼下,下来发现被盗,其当时报案到辉县公安局。后来郭某说车丢了借的钱不还了。

(4)被害人杨某陈述:2006年11月8日下午5点多钟其将豫x桑塔纳轿车停在家门口,第二天早上6点发现被盗。车是从刘某手里买的二手车。

(5)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7年一天晚上,其和郭某在辉县X路新亚台球厅门前偷一辆普桑轿车,什么颜色记不清了,郭某捅车,其在胡同口等,郭某直接开回辉县,不知卖给谁了。

(6)被告人郭某供述:2005年左右一天夜,其和赵某乙见辉县X路新亚台球厅门前有一辆白普桑,其将车捅开开到辉县。因为其欠任俊XX,将车放那里让他先开,后来听说车被盗了。其欠任某的1万元也没还。

24、2006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已判刑)、郭某窜至辉县X镇X街中段盗走赵某X豫x的黑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5000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鉴定结论:被盗车价值x元。

(2)发还清单(赵某X)。

(3)证人王某X证言:2007年秋天的一天其从赵某乙手中以50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赵某乙说车没有手续。买车时其向赵某乙要车辆的行车证,赵某乙说没有。后把车喷成白色了。

(4)被害人赵某X陈述:2006年11月11日凌晨0时30分,其将“豫Gx”黑色普桑停放在城关镇X路北,早上6点30分发现被盗。

(5)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6年其在辉县X镇X街中段偷过一辆黑色普桑,是用钥匙捅开的,开到封丘后嫌车太破,其就把车开到联通汽修厂让王某X整整,结果王某X也没整,直到2007年那辆车在厂里被撞坏了,王某X说让把车以5000元算给他(没付钱)。

25、2006年11月22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南范庄盗走张某X白色北京213吉普车,赵某乙将该车以5000元价格卖于被告人赵某丙。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被盗现场勘察笔录。

(3)被害人张某X陈述:2006年11月22日晚上7点,其将白色213吉普车停在家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车没有牌照。

(4)被告人赵某丙供述:4、5年前,郭某开来一辆白色213吉普车,说要借钱,其给郭某2000元。后来赵某乙把钱还了,把车开走了。

(5)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6或2007年一天夜,其和郭某见封丘县X镇南范庄停一辆白色213吉普,其用钥匙捅着车,后来其以5000元卖给辉县郭某熟人了。

(6)被告人郭某供述:2006或2007年一天夜,其和赵某乙见封丘县X镇南范庄停一辆白色213吉普,赵某乙用钥匙捅着车。后来赵某乙5000元卖给辉县一个人了。

26、2006年11月22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南边胡同内盗走丁某停放的豫x白色昌河面包车,郭某以3000元价格将该车卖于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丙又以4800元价格销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70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7000元。

(2)杨某领车清单:杨某从延津县公安局领走白色昌河面包车一辆。

(3)被害人丁某陈述:2006年冬天一天晚10点左右,其将单位“豫x”白色昌河面包车停在自家房后,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当时司机XX报案了。

(4)杨某原始报案笔录。

(5)证人王某X证言:2007年一天,其以4700元价格买赵某丙一辆二手白色昌河面包车,后来以5200元价格卖给辉县X镇小X了。

(6)证人张某X证言:2007年5、6月份一天下午,其以4200元价格买了一辆白色昌河面包车,后来4500元卖给牛某了。

(7)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7年一天晚上,其和郭某开车转到封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南边胡同,见胡同里有一辆面包车,其在车里等,郭某进胡同把车打着火,把车开到辉县不知怎么处理了。

(8)报告人郭某供述:赵某乙放风,其去偷车,将车开到辉县3000元卖给赵某丙了。

(9)被告人赵某丙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郭某4000元卖给其一辆白色昌河面包车,后以4600元卖给XX(王某X)了。

27、2006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已判刑)、郭某窜至辉县X街X号楼下盗走李某戊X豫x黑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8000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鉴定结论:被盗车价值x元

(2)扣押清单(姚某)。

(3)发还清单(李某戊X)。

(4)证人赵某X证言:2006年12月7日下午,其以8000元买了赵某乙一辆黑色桑塔纳去了,当时车上带着牌照,牌照号是豫Mx,没有手续,赵某乙给其写了个“现在桑塔纳大架号WVWxKW(略)一辆卖给赵某X,价格:捌仟元整,特此证明,证明人赵某乙,2006年12月7日”的证明条。后以9500元的价格卖给姚某了

(5)证人姚某证言:2007年11月份,其以9500元买了赵某X一辆黑色的桑塔纳。没有改过发动机号和大架号,也没有检查过。

(6)被害人李某戊X陈述:2006年11月27日晚12点左右,其将“豫x”黑色普桑车停在辉县X街X号楼下路边,28日早上发现被盗。

(7)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6年冬天的一天夜里,其在辉县X街见停了一辆黑色普桑,用钥匙捅开把车开走了。后以8000元卖给赵岗村的赵某X了。

28、2006年11月一天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南范庄黄池路棉麻公司家属院盗走邓某豫x红色昌河面包车,后郭某将该车卖给赵某丙,该车未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90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9000元。

(2)现场勘查笔录。

(3)该车行车证复印件及立案信息表。

(4)被害人邓某陈述:2006年11月一天夜,其豫x红色昌河面包车被盗,当时报案封丘县公安局。

(5)被告人赵某乙供述:一天晚上,其和郭某在封丘县X镇南范庄黄池路棉麻公司家属院偷了一辆面包车,郭某开到辉县卖了。

(6)被告人郭某供述:2005年或2006年冬天一天夜,其在封丘县X镇南范庄黄池路棉麻公司家属院,见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其将车捅开,开到辉县3000元卖给赵某丙了。

29、2006年冬一天夜,被告人赵某乙(已判刑)、郭某窜至辉县X镇X街盗走张某X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x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发还清单(张某X)。

(3)证人赵某X证言:2006前在辉县市广播电视局门口的台阶上张某X的丈夫丢过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

(4)证人王某X证言:2006年10月,其以x元从赵某乙手里买了一辆2000黑色桑塔纳车,没有车牌和手续。2006年冬天的一天其将发动机和车架号都改了。

(5)被害人张某X陈述:2006年冬的一天夜里,其停放在辉县X镇X路南广电局门口台阶上的一辆“豫x”黑色2000桑塔纳车被盗。被盗后报案。行车证在车上放着。

(6)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6年秋的一天晚上,其在辉县X街广播电视局附近,看见了一辆桑塔纳2000型车,用随身带的钥匙把车捅开,把车开到封丘了,在路上把车牌扔了,后以x元卖给王某X了。

(7)被告人郭某供述:2006或2007年一天晚上,其和赵某乙在辉县X街广播电视局附近,其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捅开一辆桑塔纳2000轿车,交给赵某乙了。

30、2006年冬一天夜,被告人赵某乙(已判刑)、郭某窜至辉县X镇小官庄,盗走王某X停放家门口的豫x深蓝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x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鉴定结论:被盗车价值x元。

(2)扣押清单。

(3)发还清单(王某X)。

(4)证人张某X证言:买赵某乙的车后来以x元卖给王某X了。王向我要手续,其给王某X说车没有手续,不是黑车。

(5)证人王某X证言:2006年8、9月份,其从张某X处花了x元买了一辆黑色普桑,买过后,其没有改动过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张某X卖车时说车是报废车,没有手续。

(6)被害人王某X陈述:2006年不是春天就是冬天,其黑兰色的普桑被盗了,车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都没有了,但绝对是正规车,买车时带着牌照豫x。被盗后没有报警。

(7)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6年冬天的一天夜里,在辉县X村东头偷了一辆黑色桑塔纳,以x元的价格卖给了XX。

31、2007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已判刑)、郭某窜至辉县X村盗走王某X豫x红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7000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鉴定结论:被盗车价值x元

(2)扣押清单(焦某)。

(3)发还清单(王某X)。

(4)证人任某证言:2006年快过年的时候,其联系子胜买张某X的一辆二手白色。张某X说没有行车证,但不是偷的车,XX以x元把车买了。这辆车没有挂牌照,是辆白色普桑。

(5)证人焦某证言:2007年11月份,其经任某介绍以x元买了张某X一辆车,张某X当时说车手续丢了,但绝对不是黑车,其没有看发动机号和大架号。

(6)证人张某X证言:其花8500元买赵某乙一辆车,将红色改成了白色,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没动过,后以x元卖给焦某了。

(8)证人王某X证言:2007年秋天,其按照张某X的要求,把一辆红色桑塔纳车改成了白色。

(8)被害人王某X陈述:2007年10月2日晚,其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普桑车被盗,到派出所报案,车牌号豫x,被盗时车。

(9)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7年天热的时候,其在辉县X村偷了一辆红色的普桑,以8000元卖给二XX,他只给了7000元。

(10)被告人郭某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一天夜里其和赵某乙在辉县X村用钥匙捅开车锁偷了一辆桑塔纳,颜色记不清了,赵某乙将车卖了。

32、2007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已判刑)、郭某窜至辉县X村盗走张某X豫x深灰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鉴定结论:被盗车价值x元。

(2)扣押清单(张某X):扣押张某X黑色普桑一辆,车架号x.

(3)发还清单(张某X):张某X将该车领走。

(4)证人张某X证言:其以8000元买赵某乙的一辆黑色桑塔纳,因欠本村张某x元,把车给他了。

(5)证人张某X证言:2007年10月25日左右,张某X开一辆黑色普桑到其家,其向赵某乙要欠款,赵某乙说车先让其开,就把车放其家了,2008年5月26日,张某X把车开走了。

(6)被害人张攀XXX陈述:2007年10月3日下午6点,其放在家窗户下面的“豫x”普桑被盗。

(7)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7年天热,其从辉县X村偷了一辆黑色普桑,给XX了。

(8)被告人郭某供述:在辉县市小官庄偷过桑塔纳轿车,但时间、地点都记不清楚了。

33、2007年10月4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路附X号北边胡同盗走董某豫x灰色昌河骏马面包车,郭某销赃得款8500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扣押清单:2009年8月14日从秦某处扣押银色昌河骏马车。

(3)发还清单:2009年9月22日刘某领走。

(4)该被盗车辆照片3张。

(5)证人艾某证言:郭某借其钱,押了一辆银灰面包车,后来秦某想要,郭某说8500元,秦某给了钱将车开走了。

(6)证人秦某证言:2007年一天,其和艾某商量要他的银灰面包车,艾某说是别人的,停几天他领车主郭某来,其以8500元买了,钱给艾某了。

(7)证人刘某证言:2007年8月份一天晚,其灰色豫x昌河骏马面包车在自由路附X号胡同被盗,车主是其弟弟刘某名字。当时报警了。

(8)被害人董某陈述:2007年10月4日晚10点左右,其将豫x银灰色昌河面包车停在家门口北边水泥路,今天早上7点发现被盗。车是从刘某手里买的二手车。

(9)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7年一天晚上,其和郭某见封丘县X路附X号有一辆昌铃王面包车,郭某把汽车油箱盖撬下来,其按油箱盖配了钥匙,郭某用钥匙把车打着,直接开回辉县了。不知怎么处理了。

(10)被告人郭某供述:2005年或2006年一天夜,其和赵某乙见封丘县X路附X号有一辆昌河面包车,其把车捅开开到辉县。

34、2007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化肥厂家属院盗走夏某豫x红色昌河面包车,郭某将该车以1500元价格卖于被告人人赵某丙,后赵某丙将该车拆卖。经鉴定该车价值55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5500元。

(2)该车信息表。

(3)被害人夏某陈述:2007年10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其将豫x红色昌河车停在家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

(4)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6年或07年,在封丘县化肥厂家属院偷一辆红色面包车,郭某撬的,郭某开到辉县了卖了。

(5)被告人郭某供述:当时赵某乙放风,其撬的车,后来2000元卖给赵某丙了。。

(6)被告人赵某丙供述:2007或2008年,郭某开来一辆红色昌河车,其以1500元买下,拆开卖了。

35、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区北一号楼X单元门口盗走李某戊白色北京213吉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延津县公安局证明:未找到王某X,该车未追回。

(3)被害人李某戊陈述:2007年11月一天夜,其白色北京213越野吉普车停在自家楼下被盗,当时报案了。车没有手续。

(4)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7年一天夜,其和郭某见辉县X区北一号楼X单元门口停一辆白色北京213越野吉普车,郭某在旁边等,其用事先准备好的桑塔纳钥匙捅开车,开往封丘,走到封丘县X乡北边和奔马车撞了,其二人把车拖到王某X大修厂,应该还在那里。

(5)被告人郭某供述:2007年一天夜,其和赵某乙见辉县X区北一号楼X单元门口停一辆白色北京213越野吉普车,其在旁边等,赵某乙用事先准备好的桑塔纳钥匙捅开车,车开到封丘了,具体怎么处理不知道。

36、2007年12月15日夜,被告人赵某乙伙同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南范庄盗走张某豫x红色普桑轿车,郭某用于抵押。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扣押清单2009年8月14日,从艾某处扣押该车。

(3)发还清单:2009年8月31日,该车退还张某。

(4)张某X报案证明。

(5)张某买车协议书:2006年11月14日,张某购买唐XX豫x普桑车。

(6)证人艾某证言:2007年郭某欠其8000多元,说用车顶,其没说要不要,后来把车喷成蓝漆了。

(7)被害人张某陈述:2007年12月一天夜,其豫x红色普桑被盗,当时其妻子张某X报案了。

(8)被告人赵某乙供述:其和郭某还在封丘县X镇南范庄偷了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其在加油站东边等,郭某直接开车往辉县了,不知车卖哪里了。

(9)被告人郭某供:其用钥匙捅开车开到辉县,顶账给XX了,顶7-8千元。。

37、2007年12月22日夜,被告人赵某乙(已判刑)、郭某窜至辉县X区一条盗走牛某豫x白色普桑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6500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扣押清单(张某)。

(3)发还清单(牛某)。

(4)证人张某X证言:赵某乙卖给其一辆白色普桑,1000元,没牌照,有部队手续,其又卖给苌某了。

(5)证人苌某证言:2007年12月份,其花x元从张某X手里买了一辆白色的破普桑,没有挂牌,张红XX说车的手续没有,有部队的证明。

(6)证人贾某证言:2008年4月中旬的一天早上,其介绍张某购买苌生伟的白色普桑。

(7)证人张某证言:这辆白色的桑塔纳车是2008年4月7日以x元买贾某的,贾某说是部队下来的车,没有车手续。

(8)被害人牛某陈述:2007年12月21日晚9点多,其将“豫x”白色桑塔纳停在家门口,第二天早上5点发现被盗,车辆所有人是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车被盗时车上有行车证和驾驶证。

(9)被告人赵某乙供述:去年冬天其从辉县X路偷了一辆白色的普桑,开到封丘县卖给二军了。

(10)被告人郭某供述:2007年一天晚上,其和赵某乙到辉县X路见一辆白色普桑轿车,赵某乙在胡同口望风,其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把车捅开开走了,当天晚上赵某乙开到封丘,怎么处理不知道。

38、2008年1月23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路附X号北边胡同盗走丁某豫x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郭某销赃得款5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该车发还清单:2008年7月29日,封丘县公安局将该车发还刘卫国。

(3)被害人丁某陈述:2008年1月23日晚,其停在封丘县X镇X路北一条东西胡同内的白色豫x五菱之光面包车被盗。车是封丘县电业局的。当时报警了,保险公司赔偿过了。2008年7月车被辉县市公安局查扣给保险公司了。

(4)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7年一天晚上,其和郭某见封丘县X镇X路北一条东西胡同内有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郭某用螺丝刀把汽车油箱盖撬下来,其按油箱盖配个钥匙,郭某用钥匙把车打着,其二人开往辉县。

(5)被告人郭某供述:大概2007年冬天一天夜,其和赵某乙在封丘县X镇X路北一条东西胡同内发现一辆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其将油箱盖卸下,赵某乙当场配了钥匙,其打着车开到辉县,后来5000元卖给海岩了。

39、2008年1月23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镇X路中太石化加油站西侧盗走冯某停放的豫x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赵某乙销赃得款x元。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该车行车证复印件。

(3)扣押清单:从闫某处扣押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

(4)冯某领车清单。

(5)证人范某证言:2007年一天,其介绍闫某以x元买赵某乙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

(6)证人闫某证言:2007年年底一天,经范某介绍,其以x元买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

(7)被害人冯海XX陈述:2007年下半年一天晚,其将辉县市委宣传部“豫x”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停在辉县X路中太石化加油站外面便道,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当时司机姚某报案了。

(8)被害人姚某陈述:昨天晚上我把车停在辉县X路中太石化加油站被盗。

(9)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7或2008年一天夜,我和郭某转到辉县X路中太石化加油站,发现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在便道停,其在路东望风,郭某用钥匙捅开车,其二人开到其在封丘的汽修厂,以x元卖给小X了。

(10)被告人郭某供述:2007或2008年一天夜,其和赵某乙转到辉县X路中太石化加油站,发现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在便道停,赵某乙在路东望风,其用钥匙捅开车,其二人开到封丘的汽修厂,赵某乙以x元卖给小X了。

40、2008年3月18日夜,被告人赵某乙(已判刑)、郭某窜至辉县市东外环三庆桥二号加油站盗走段某停放的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该被盗车发票复印件:2005年6月6日,郭XX买冯某x昌河面包车。

(3)发还清单(段某)。

(4)证人张某X证言:2008年3月18日夜里,辉县市安监局段红卫停在辉县市东外环三庆桥二号加油站进出口的一辆面包车被盗。

(5)被害人段某陈述:2008年3月18日晚,放在辉县市东外环三庆桥二号加油站的一辆银灰色的长安之星面包车被盗。是单位的车,以李某戊X的名义买的,被盗时购车手续都在车上放着,还没来得及办牌照车就被盗了。

(6)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8年3月的一天,其发现辉县X路X路西一个加油站的进出口处,停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其用带的锣丝刀将油箱盖撬掉,比照油箱盖的锁蕊将钥匙坯配完,然后拿着配好的钥匙回到车跟,将车偷回来一直开着,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

(7)被告人郭某供述:2008年3月一天夜里,在辉县X路X路西一个加油站,赵某乙望风,其用螺丝刀把油箱盖卸掉,赵某乙配了钥匙,偷一辆面包车,赵某乙开到封丘,怎么处理不知道。

41、2008年3月27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辉县X村盗走张某豫x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后赵某乙因恐事情败露,将该车抛弃。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该车被盗立案信息表:2008年3月27日立案。

(3)被害人张某陈述:2008年3月27日夜里,其把白色“豫x”长安之星面包车停在自家院外胡同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被盗后到辉县市公安局报案。

(4)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8年3、4月份一天晚上,其和郭某转到辉县X村,发现一辆长安之星,郭某用螺丝刀撬下油箱盖,其配了钥匙,郭某用钥匙将车偷走开到封丘。后因怕出事,其把车扔到封丘到长垣的路上了。

(5)被告人郭某供述:,2008年一天夜(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其和赵某乙在辉县X村X胡同赵某乙配钥匙偷了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赵某乙处理了。

42、2008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街X街岔路口将王某豫x红色昌河面包车盗走,郭某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85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8500元。

(2)该车行车证复印件及王争买二手车手续。

(3)该车立案信息表:2008年4月9日立案。

(4)被害人王某陈述:2009年4月8日夜里,其将豫x红色昌河面包车停在家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当时其岳父焦某报案封丘县公安局。

(5)证人焦某证言:2008年4月8日晚上,其女婿王某的豫x红色昌河面包车在家门口丢失。

(6)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8年春一天晚上,其和郭某在封丘县X镇X街X街岔路口偷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郭某捅车,其在南边小胡同看人,郭某直接开到辉县,不知卖给谁了。

(7)被告人郭某供述:其把车捅开开到辉县,3000元卖给赵某丙了。

43、2008年4月13日夜,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土地局家属院盗走张某X豫x红色昌河面包车,郭某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95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9500元。

(2)该车立案信息表:2008年4月14日立案。

(3)被害人张某X陈述:2008年4月13日下午,其将豫x红色昌河车停在家门口,今天早上6点50发现被盗。

(4)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8年春一天晚上,其和郭某在封丘县X镇土地局家属院偷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郭某捅车,其在北边胡同口看人,郭某直接开到辉县,不知卖给谁了。

(5)被告人郭某供述:其将车捅开开到辉县,想不起来卖给谁了。

44、2007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X路X街盗走周某“豫x警”(行车证牌照粤x)白色蓝鸟轿车,后郭某将该车用于顶账。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该车行车证复印件。

(3)扣押清单:从任某处扣押白色无牌蓝鸟轿车一辆,车架号与行车证相符。

(4)该被盗车辆照片。

(5)周某领车清单。

(6)证人任某证言:2007年7、8月份,郭某让其开一辆白色蓝鸟警车,后来陆续借其五、六千元钱。有一次其将车底壳碰烂,郭某不要车了,借其钱也未还。

(7)被害人周某陈述:2007年6月23日晚11点多,其将“豫x警”蓝鸟车停在家胡同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当时报案了。车原牌照“粤x”,其买后改成警车,警牌是临时挂的。

(8)被告人郭某供述:2008年天热一天夜,其一人出来偷车,转到封丘县X镇X路X街,发现一辆白色蓝鸟轿车,其用钥匙捅开将车开到辉县,因为欠任俊喜钱,放到任俊喜那里了。车上有“公安”字样,是辆警车。

45、2007年12月3日夜,被告人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土产公司家属院盗走肖某豫x绿色北京213吉普车,该车报废后郭某以3000元价格卖于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丙将该车拆卖。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被害人肖某陈述:2007年12月3日晚上8点多,其将“豫x”绿色213吉普车停在家门口,第二天早上6点发现被盗。

(3)被害人肖某陈述:2007年12月3日晚上,车在封丘县土产公司家属院胡同被盗,车是其买的,当时报案登记其弟弟肖某的名字。

(4)被告人郭某供述:2007年或2008年一天晚上,其一个人转到封丘县X镇土产公司家属院,发现胡同里有一辆绿色213吉普车,用钥匙把车捅开开到辉县,停一段时间在辉县拍石头山上翻到沟里,其让赵某丙拖走当废铁以2000元卖了。

(5)被告人赵某丙供述:2008年夏天一天,郭某给其打电话说拍石头有辆213吉普车要卖。其到那里一看,车已经报废了,以3000元价格买下。拉到家拆开卖了。

46、2008年3月12日夜,被告人郭某窜至封丘县X镇北干道与文化路X路口盗走蔡某银灰色昌河面包车,郭某以7000元价格卖于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丙又以8700元的价格卖掉。案发后该车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估价证明:该车价值x元。

(2)该车购车发票:昌河微型客车,车架号:x。

(3)扣押清单:从杨志亮处扣押昌河面包车一辆,车架号:x。

(4)扣押该车时提取有关单据复印件。

(5)蔡某领车清单:蔡明胜从延津县公安局领走白色昌河面包车一辆,车架号:x(为改动后车架号,于原号不符)。

(6)证人马某己证言:2008年6、7月份,其以8700元价格买赵某丙一辆银灰色昌河面包车,一个月后其以x元价格卖给杨某了。

(7)证人杨某证言:2008年秋天一天中午,其以x元价格从马某己处买一辆银灰色昌河面包车,后来4500元卖给牛某了。(8)被害人蔡某陈述:2008年3月份一天晚7点左右,其将无牌照银灰色昌河面包车停在封丘县X路X路口东南角临街楼从北数第二个门洞外面,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当时报案了。

(9)被告人郭某供述:2007年或2008年秋一天夜,其和赵某乙在封丘县X镇北干道与文化路X路口偷一辆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当时车头朝南。其用螺丝刀把汽车油箱盖撬下来,赵某乙按油箱盖配个钥匙,其用钥匙把车打着后开到辉县,赵某乙一起去的,这辆车赵某乙卖了,卖哪里不清楚。

(10)被告人赵某丙供述:2008年夏天,郭某7000元卖给其一辆银灰色昌铃王面包车,一个月后其以8000元卖给马某己了。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乙、郭某结伙作案盗窃机动车45辆(其中盗窃12辆的犯罪事实赵某乙已被判刑,赵某乙余罪33辆),盗窃物品价值x元(其中赵某乙盗窃物品价值x元的犯罪事实已被判刑,赵某乙余罪盗窃物品价值x元),被告人郭某单独作案盗窃机动车3辆,盗窃物品价值x元,被告人赵某丙收购被盗机动车6辆,价值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赵某乙、郭某、赵某丙的身份情况。

(2)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3)归案证明。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保险诈骗罪

2008年春,被告人赵某乙将豫x风神蓝鸟轿车抵押他人,为骗取保险赔偿,2008年4月1日被告人赵某乙到辉县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谎称该车被盗,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得保险金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赵某乙报假案材料:赵某乙2008年4月1日报案称其豫x的风神兰鸟车被盗,辉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材料包括对赵某乙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接受案件回执单等。

2、该车赔偿材料:包括该车购车手续、保险手续、理赔手续等材料,2008年12月31日永安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做出赔偿x元决定,赵某X将该款领走。

3、扣押清单:从马某己处将豫x的风神兰鸟车查扣。

4、保险公司魏天胜领取该车材料:2009年9月22日,魏XX将豫x的风神兰鸟车领走。(魏天胜工作证、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公司委派魏XX领车证明、延津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

5、延津县局办案民警证明:封丘县X村赵某X夫妇常年外地打工,未找到。

6、证人马某己(赵某乙妻子)证言:2009年春天的一天,其和其姐马某己、姐夫赵某X到一个保险公司领了5万多元的汽车赔偿款,其全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了。

7、证人马某己证言:赵某乙2007年春节前借其x元,2008年赵某乙给其开去一辆黑色蓝鸟轿车,没给车的手续,现在想赵某乙可能是用车抵账。

8、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8年其到辉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豫x”蓝鸟轿车夜里在辉县市武装部门口被盗,当时这辆车车主是马某己,因这辆车有“盗抢险”,其为骗保谎称被盗,实际是其报案前一个月,其将车以x元价格卖给了马某己。其在平原监狱服刑时,其妻马某己对其说保险公司赔了5万元左右。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或单独盗窃机动车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乙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赵某丙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辆而进行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乙、郭某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乙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前罪所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赵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2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丁玉光

审判员王磊

代理审判员崔纪元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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