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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犯重婚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人)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孔某某诉被告人闫某某犯重婚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2)川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自诉人孔某某以被告人闫某某构成重婚罪和请求改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闫某某以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02)川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香云

审判员王英君

审判员陈建秀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杨国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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