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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5月13日经新蔡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8年度,被告人廖某某担任新蔡某土地监察大队中队长期间,明知分管辖区X村民非法占地建房,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限期折除违章建筑,而是错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进行罚款。2007年度对辖区内余店、棠村、龙口、涧头四乡镇的290户非法占地建房户罚款x元;2008年度对辖区内余店、陈店、河坞、佛阁寺、关津五乡镇的356户非法占地建房户罚款x元,累计罚款金额x元,给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被告在案发后能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的罪行,是自首。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河南省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名单、被告人廖某某的职务证明和户籍证明,证人张XX、赵XX、张XX、杨XX、刘X、张XX、孙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身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海涛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熊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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