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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周某著作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衢中民二初字第41号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衢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响城一楼X—44档、三楼F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康一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永键,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衢州市区爱华音像店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砚兴,男,衢州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著作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周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即425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合计1425元,由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昱

审判员吴明军

审判员郑慧芳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项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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