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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冀某某,曾用名吉X,男,61岁。

被告:李某某,女,44岁。

原告冀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10日受理,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2010年11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85年结婚,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被告于2001年元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复印件;(3)、户口薄复印件;(4)、南召县X乡X村委证明,证实被告于2001年元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调取的证据是对被告父亲李××的调查笔录一份,说明李某某于2001年元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冀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在崔庄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85年11月份婚生一男孩冀××。由于经济上的原因,原、被告经常吵架、生气,2001年元月份,被告外出后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但被告在2001年元月份外出后一直未归,且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达十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当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因被告未到庭,不能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冀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洮

审判员郝磊

审判员宋伟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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