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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夏某某与被申请人温县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焦民再终字第4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振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再审申请人夏某某与被申请人温县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夏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焦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夏某某,被申请人温县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郭应涛、赵振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二审时夏某某不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是因其出庭途中扭伤腰部,并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恢复第二审程序审理。

审判长司兑现

审判员黄爱玲

审判员张三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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