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乾安县运管所出租车分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执字第267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乾安县运管所出租车分所。

法定代表人宋某,所长。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乾安县运管所出租车分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乾安县运管所出租车分所于2009年6月21日前给付原告朱某某欠款人民币x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5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70元由被告负担。被执行人乾安县运管所出租车分所在调解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7月1日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其所有的吉x捷达轿车一辆顶抵执行款x元(价格按被执行人自行委托吉林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评估价确定),剩余执行款人民币7921元由被执行人另行给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打欠条。现吉x捷达轿车已实际交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结案。申请执行费33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3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吉x捷达轿车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归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所有。

二、乾安县人民法院(2009)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清江

代理审判员李昌盛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