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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某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危某,男,X年X月X日生。2009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危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危某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至本市X路某号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办理开户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怀疑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系伪造而报警,后公安人员陆某某、王某某到达现场处警时,被告人危某乘其不备踢打陆、王2人,致陆某某右腰部软组织挫伤,王某某右小腿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上述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危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江某某、黄某乙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居民身份证鉴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案发后,被告人危某交代态度较好,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危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0年10月2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徐茜浩

书记员刘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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