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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吉生羊草乾安良种繁育经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乾民执字第378号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吉生羊草乾安良种繁育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吉生羊草乾安良种繁育经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吉生羊草乾安良种繁育经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齐某某欠款人民币9430元,此款自2005年9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94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本院于200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分两次共交来全部执行款x.31元(本金9430元,利息款2641.31元,案件受理费304元)。申请执行费7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某江

代理审判员李昌盛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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