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女,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孙影,松原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某,男,司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油田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鹏,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松原市公告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达,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油田支公司、松原市公共汽车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承担410元,剩余4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罗洪山
代理审判员王宝忠
代理审判员吴佳坤
二○○九年五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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