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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张某某与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790号

原告张某某,男,工人。

被告姜某某,男,司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3月3日签订合同,被告将原告的货物糠46.44吨运输到山东省鱼台县。运输途中车辆失火将部分货物烧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被告同意赔偿3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糠损失人民币3万元,该款分10个月付清。自2009年5月份起每月30日之前给付3000元,每月逾期给付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00元。(备注王艳杰帐号x)

二、双方达成协议后一切后果自负。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525元,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洪山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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