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马某甲犯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马某丙、张某丁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乙,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袁某某,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犯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马某丙、张某丁犯盗窃罪,于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张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马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宣判后,被告人马某甲以“有自首情节,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马某丙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东华

审判员王小丰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石文瑞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