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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西段。

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X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申请再审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0年2月2日作出的(2009)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原审原告是在交警部门调解下支付给受害人精神抚慰金x元,不是人民法院和仲裁部门判决或调解的数额,申请人不应予以赔偿,因此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原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代理审判员张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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