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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某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年焦刑二终字第00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本科毕业,系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住(略)。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犯罪,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7年5月16日,被焦作市山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5月29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焦作市山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勾某某,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某某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侯某某不服,以其不是执行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承办人;执行时扣押的味精有证据证明属莲花股份公司所有,执行过程合法;执行过程中并未给当事人和其他人造成损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7)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民权

审判员张国利

审判员蔡有安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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