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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左某某之母)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左某某之祖母)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平县X乡韩桥小学。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数额过低,请求再审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审判员张冰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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