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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姜某某、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徐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略)。

原告姜某某、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乾民速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徐某乙自2007年始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姜某某、徐某甲当年赡养费500元,二原告每年去世一位赡养费减半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5元。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00元,给付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09年5月20日交来执行款500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7)乾民速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泽海

审判员王清江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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