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东方资产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执行宝丰县房产局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平执字第15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宝丰县房产管理局。

异议申请人刘某某,男,宝丰县X镇大寺居委会村民。

异议申请人马某某,男,身份同上。

异议申请人赵某某,男,身份同上。

异议申请人张某甲,男,身份同上。

异议申请人张某乙,男,身份同上。

异议申请人赵某珍,女、宝丰县X镇群英居委会村民。

异议申请人杨某某,男,身份同上。

我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执行河南省宝丰县房产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河南省宝丰县房产管理局未履行我院生效的(2002)平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宝丰县X路中段“群英小区”一号楼X套住房(即东单元X—X层五套;中单元东户2—X层五套,西户2、4、5、X层四套;西单元西户2—X层五套,东户2、4、5、X层四套),并依法公告处置。公告后上述8异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异议。其中刘某某、赵某某2人提供了东单元X、X层二套住房的《房产所有权证》;马某某、赵某珍、杨某某、陈铁汉(朱美荣之夫)4人提供了西单元西户2—X层三套,东户X层一套的购房交款收据,上述六人以此证明自己出资购买了该六套房屋,请求法院解除查封。经审查:该六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而张某甲、张某乙二异议人提出系拆迁户,也应得到住房的理由,因不能向我院提供购得了某套住房的有关证据,其异议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异议人刘某某另提出自己系拆迁户,还应得东单元二楼一套住房,因其未提供购买该套住房的有关证据,故其该项异议不能成立,亦不应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1项和第2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异议申请人刘某某对东单元三楼、赵某某对东单元四楼、马某某对西单元二楼西户、陈铁汉对西单元二楼东户、赵某珍对西单元三楼西户、杨某某对西单元四楼西户等六套住房的异议成立,予以支持。

二、驳回异议申请人刘某某对东单元二楼一套住房和张某甲、张某乙的异议申请。

三、解除我院(2002)平执字第155—X号民事裁定对河南省宝丰县房产管理局所有的位于宝丰县X路中段“群英小区”一号楼东单元三、四层,西单元西户二、三、四层和东户二层共六套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执行员:赵某民

二零零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