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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沈阳华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乾安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乾民执字第18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乾安县中医院,住所地乾安县X镇。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院长。

原告沈阳华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乾安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9日作出(2004)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乾安县中医院于2004年10月9日前给付原告仪器欠款人民币x元及违约金3000元,诉讼费3226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人民币x元,违约金3000元,诉讼费3226元,负担全部申请执行费用。本院于2005年4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05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声明,被执行人乾安县中医院已全部付清所欠货款x元(本金x元,违约金3000元,受理费3226元,申请执行费815元,逾期利息x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4)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清江

代理审判员李昌盛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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